常见14种不合规发票的辨识及相关政策解析
发文时间:2019-12-30
作者:李春梅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收藏
806

一、发票查验时信息不符的发票


  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对于不是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目前尚未纳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仍需根据各省的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查验。


  对于查验不通过的发票,需要联系开具方核实情况并处理。比如:纸质发票的票号和查询系统中的票号不一致的,需要换票。


  二、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三、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者不清晰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专票有不得压线错格的规定,普票并没有,专票不得压线错格的规定是跟当时扫描认证的要求相关。实务操作中,建议不要太过教条,如果只是挨住了边框,票面信息清晰完整,建议不必换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存在开票机故障的情形,可以尽快修好后再开具。


  五、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比如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方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信息错误,在错误处手工修改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这种操作也是错误的。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六、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购买方信息的中“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填写齐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发票左上角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税总发[2016]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代开发票可不填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国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七、变更品名和金额等虚开发票


  发票要求据实开具。就算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必须如实开具,否则就属于虚开。也就是说,发票中的各栏(包括品名栏)要如实开具,什么是如实开具呢?就是买的是什么,就开什么。比如,买的煤炭不能开具棉花的发票。发票上最多可以打印8行,如果买的东西不超过8行,可就直接开具,如果买的东西多,就需要使用销货清单。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八、销货清单不规范的发票


  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没有这样的要求。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注:自2011年2月1日起,只能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07月0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九、备注栏应填未填,或者填写的内容不规范


  详细内容见《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的政策梳理及总结》一文。


  十、跨地区开具发票


  企业在一处领取发票,却到外地的经营机构开具是不可以的。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和山西省某企业签订合同取得却是河北省的发票,销售方使用的不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就算存在真实交易,出现问题时,也不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风险很高,建议进行换票处理。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十一、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开具发票后要盖章,不仅要看章的种类是否正确,还要看发票监制章的式样是否正确。


  自开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代开的发票:


  1.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2.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3.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


  十二、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或税收分类编码和商品名称不匹配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票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和商品名称应当匹配。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是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并没有必须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要求,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没有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也是合规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十三、商品编码未选到最末一级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明确,目前只有电信服务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服务,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开票,具体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除此而外,其他纳税人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


  十四、发票监制章过期的发票、已作废版本继续开具的发票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组建成的新税务机构进行统一挂牌。在国、地税合并之后,新挂牌的税务机关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机关的名称改变了,“**国家税务局”这样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为了避免浪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包含“**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发票,2019年1月1日起不能使用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哪些支出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税前扣除?

企业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究竟哪些支出可以没有发票?现整理如下,帮助大家在实务中的判断和决策。

一、工资薪金

工资总额指的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实务中应注意工资薪金与三种特殊情况的区分:

1、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只有支付对象是公司员工才能够计入工资薪金,如果是外部人员,只能作为劳务报酬,而且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够入账;

2、工资薪金与劳务派遣支出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模式,员工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不再是工资,而是成本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入账;

3、工资薪金与劳务外包支出

劳务外包同劳务派遣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工作人员是同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协议,并不属于实际用工单位的员工,但同劳务派遣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劳务派遣员工是接收用工单位统一管理,而劳务外包公司通常独立工作,最终以工作结果接收评判,实施结算。

实务中劳务外包同劳务派遣经常被混用,这是企业特别需要关注的一点,避免因为交易行为界定混乱导致风险。

二、职工福利中的货币补贴津贴

企业有一部分货币补贴或者津贴可能以福利的形式发放,如困难补贴、交通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高温补贴、医疗补贴、午餐补贴等。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用颇有争议,税务机关的规定给了企业灵活选择的一定空间:如果随工资一起发放,且工资薪金制度中有规定的津贴补贴可以计入工资薪金。

无论财务人员选择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计入职工福利费,都可以直接以发放记录和相关证据入账,不需要提供发票。

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不需要发票入账,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固定资产在购买入账的时候必须提供发票,否则后面的折旧支出合理性从何而来?

四、支付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特殊半官方组织的相关支出

这里面要区分两种情况:

1、支付给政府等相关单位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收费

这里面可能包括土地出让金、政府相关收费、工会经费、社保费用等收费,但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政府或官方组织的相关票据入账即可。需要关注的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收费应提供专用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专用票据”,而非“行政事业性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2、支付给政府等相关单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收费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很显然对于政府机构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通常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代开发票,另一个是直接提供收据给支付方企业,支付方企业可以以收款凭证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违约金

由于经济合同的纠纷,企业之间常常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呢?关键还是要看取得违约金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需要则收据入账;如果必须缴纳增值税,支付方企业必须取得发票入账。

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关键点在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我们通常用两个标准界定价外费用:

第一个标准是合同正常履行,交易正常发生,主价款正常;

第二个标准是价外费用支付方向应同主价款保持一致。

用这两个标准来判断价外费用会非常清晰的将违约金性质界定清楚。如购货方因付款滞后而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购货方必须取得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反过来,供货方由于供货滞后而向购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供货方只能取得收据入账,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拆迁补偿支出

企业在获取土地过程中如果属于现状出让,需要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相关拆迁补偿支出,对于原土地使用人而言,因政府收储土地而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所有人——国家,因此取得的补偿,无论是来自于政府还是来自于获地企业,依据2016年36号文均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一方是否需要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提供收款收据就可以?

实务中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争议,理论上即使是免税也应当提供免税发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被拆迁个人和企业都是开具了收据,支付方企业取得收据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基本都表示了认可。

七、小额零星支出

这是非常特殊的支出形式,税法文件的界定如下:“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意思就是小额零星支出可以取得收据入账,但如何界定小额零星支出一直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虽然专门出过答疑,但实务中的理解依然争议很大,有兴趣的可以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千古难题——小额零星业务究竟如何判断?》

这里我只说我的判断结论:

1、小额零星支出仅仅针对自然人;

2、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能选择按次纳税;

3、自然人发生小额零星指出的标准为每次500元。

也就是说自然人每次支付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以收据入账即可税前扣除。

八、资产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损失在所的税前扣除当然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每种不同的损失也有不同的损失判断标注和要求,但总体来讲,损失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只需要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因为这不是一种直接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事项。需要提示大家的是,资产损失的以前是要根据情况不同向税务机关报送手续,从2018年以后不在需要事先报送资料,只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将相关资产损失资料准备好备查即可。


没有发票不能做账怎么办?教你一个新诀窍

实务中,企业总会面临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尤其是在对外支付价款时有时候难以取得对应的发票,实务中非常常见:

  ——建筑企业采购砂石料无法取得发票

  ——企业向个人支付服务价款难以取得发票

  ——某企业3月采购口罩机未取得发票

  ——企业众多零星采购难以取得发票

  从税法要求来讲,不应该出现这些情况,如果对方是企业,应由对方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应由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就是说在税法层面这些问题都是有解决方案的,但实务中总会出现特殊原因导致的无票入账:

  第一种情况是支付给个人的价款,尤其是服务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但问题出在个税上,按照税法逻辑这里个人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那就意味着支付方需要按照20%——40%预扣并代扣代缴个税,实务中难以实现;

  第二种情况是购买中的卖方垄断问题,比如砂石料通常形成了地域性垄断,口罩机在疫情期间形成了一机难求的实质垄断,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能强行拒绝提供发票,企业为了生存发展被迫答应;

  第三种情况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员工可能因为不懂财税导致贪便宜,或者因为内部沟通流程不畅,导致在零星采购中难以取得正规发票。

  遇到这些情况,仅仅照搬税法没有意义,能否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呢?个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思路。

  以采购为例,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作为零星采购的采购主体,企业不再从零散主体分别采购,而是从个体工商户统一采购,个体工商户从市场上采购后加价转售给企业,并向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个体工商户自己如何缴税?理论上也应当取得采购发票作为成本,对外开票作为收入,但实务中依然拿不到发票!对于个体户这类特殊主体的不规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其实是允许有一定空间的,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体户一定范围内的业务量允许进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也就是说即使拿不到成本票,个体户只需要按照对外开票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里的个税征收比例各地有差异,也可能随着业务量大小有不同档次税率,但总体而言,对于下游企业来讲,合理合法的解决了零星采购的发票问题。

  当然我们仍然要强调的一点就是:真实性是所有涉税设计的底线和基础,所有的发票背后一定是真实业务的发生,只不过利用税务机关的核定政策,将难以规范的一些小额业务统一规范,正常入账,规避风险。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