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发文时间:2019-07-03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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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8年一篇老文章,近期咨询违约金问题客户非常多,重新发出以飨读者。


企业经营中由于合同违约的原因,常常会向外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呢?实务中需要分为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付款,结果乙公司延误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违约金(或称延期付款滞纳金)20万元。

1、增值税问题

这个案例中关键是判断20万元的性质是否是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中对价外费用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中对价外费用的描述十分笼统,我们可以给出实务中价外费用的两个判断标准:

1、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合同主价款,因此合同应正常履行;

2、价外费用的支付方向应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一致,也就是购货方支付给销货方,或者接受服务方支付给提供服务方。

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应被界定为价外费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除了委托代收款项之外,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标准衡量,案例中的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甲方收到款项必须按照16%缴纳增值税,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乙方取得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

2、会计处理和所得税问题

案例中甲方收取违约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乙方支付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同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供货,结果甲公司延误供货,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违约金(或称延期交货滞纳金)20万元。

同案例1相比,违约金支付方向发生了变化,是由供货方向购货方支付,这显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由于是一个固定的违约金,而不是一个货款比例,也不能将其认定为销售折让。对于这类违约金,不影响双方的供货总价款和增值税。

1、增值税

乙公司收到违约金(或冲抵货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2、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凭借合同和乙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乙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供货,结果由于乙公司原因放弃采购行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例中协议解除,交易行为未发生,总价款自然无从谈起,因此也不属于价外费用。这种违约金可以称之为解约违约金。

1、增值税

甲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2、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

甲方收到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乙方支付违约金凭借甲方开具收款收据入账,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总结:违约金的增值税判断关键在于区分是否价外费用,如果是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支付的企业自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入账;如果不是价外费用,支付的企业只需要取得收款收据入账即可。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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