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6-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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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委托代征协议书

  2.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3.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

  4.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5.委托代征证书

  6.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7.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的县(市、区)以上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费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

  本办法所称受托代开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五条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的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代开普通发票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税费以及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费);

  (二)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过程中依法征收的税费;

  (三)具有源头控管或有管理优势的行业纳税人缴纳的税费;

  (四)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缴纳的税费;

  (五)县(市、区)以上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

  第七条 对以委托代征为主营业务,或者以委托代征手续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或者主要利润构成,或者仅以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相关设备为代征方式,或者为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而成立的单位,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代征税费。

  县(市、区)以上税务局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费和代开普通发票。

  第八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代征人代征税费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九条 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费,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不征税费或延期征收税费;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费的,代征人应当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第十条 代征人办理税费解缴入库,应当按照《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积极协税护税;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费;

  (三)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用开具发票设备;

  (四)配备专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发票、税票和税费安全;

  (六)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代开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代开人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报送资料不全;

  (二)《申报单》填写与报送资料不符;

  (三)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连续12个月内有6个月(含6个月)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五)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代开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征收税费,再代开发票:

  (一)自然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三)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代开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发票相对应的原则,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退回发票联和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费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费或退还税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以上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的资格审查,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对发生《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和终止情形的,税务机关分别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向受托代开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三)按有关规定支付委托代征税费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基层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费业务、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

  (二)根据《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领发单》,发放税收票证(一般不超过1个月用量);

  (三)按协议书的要求和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接收和审核代征人已开具、作废、需交回以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和普通发票,办理税收完税凭证录入、缴款书开具以及结报缴销手续;

  (四)审核代征代开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代开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责成受托代征单位予以调整;

  (五)督促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并对资料定期进行审核;

  (六)对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开展业务和软件培训。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十三条 受托代开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交的《申报单》和相关证明资料,并由代开人进行发票代开;

  (二)不得跨县(区)代开,不得虚开、多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由代开人员领用并负责保管,每个工作日对发票实物进行盘点并与开票系统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四)代开人员应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资料、《申报单》按所对应的发票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发票存根联一起按月交回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并存档;

  (五)代开发票过程中,不得向纳税人、缴费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保管税收票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征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托代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付款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或付款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征税费或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的,要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对违法代开普通发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代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前暂停代开发票,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对受托代开单位遗失、被盗或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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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