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连续的审计项目,应该实施哪些程序呢?
发文时间:2021-11-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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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审计的目标,审计报告的用途,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等。


2.查阅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重点关注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说明事项,管理建议书的具体内容,重大事项概要等;对业务承接风险进行评估,完成业务承接风险评估问卷。


3.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考虑相关风险因素以及独立性(完成“独立性评价表及其附件”)与我们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完成“专业胜任能力评价表”)、道德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


4.对项目的经济回报和其他关系进行考虑,包括经常性项目收费和非经常性项目收费的情况,接受该潜在客户所能带来的其他预期或已知利益,说明接受潜在客户将带来的其他预期或已知弊端等。完成工时成本预算表。


5.考虑人员配备方面的需求。


6.确定预计完成日期。包括业务保持评价表完成的日期,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外勤工作预计开始及结束日期。


7.对是否承接项目进行最终评价,经项目合伙人审核同意,报业务管理合伙人审批。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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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对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事项主要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一、根据相关证据,确认是否满足确认政府补助的条件;


  1.获取相关文件,确认是否满足确认政府补助的条件。


  企业必须对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提供合理保证,方可将收到的补贴款列入“政府补助”。如果暂时不能确认能否满足协议中约定的所附条件,应当先作为预收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


  例: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与所在地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1)当地政府将向甲公司提供5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甲公司的新技术研发,(2)甲公司必须向政府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该部分补助资金;(3)甲公司自获得补助资金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离本区,否则政府有权追回补助资金。甲公司将该部分补助在“递延收益”科目中核算,并在按规定用途实际使用该项补助资金时,再结转计入“其他收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首先获取该合作协议,并要求甲公司提供5年内不会迁离本区的相关证明,并根据职业判断分析甲公司的依据是否合理可信。


  2.结合客观情况,判断是否具备确认政府补助的条件。


  企业收到的补贴款,是否确认为政府补助,应结合客观情况进行判断。除了需要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外,还应当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才可确认。在实务中,对于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以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如新三板挂牌企业,只有在收到政府给予的挂牌补助款时方可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以权责发生制确认政府补助,则应取得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按应收金额进行确认计提。在实务工作中常见的是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如储备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保管补贴、轮换补贴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对政府补助的确认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对于政府给予的人才补助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等,这类补贴,不是按照固定定额标准拨付的,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可以确认为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审计中应特别关注年末确认的大额政府补助,确认的时点是否合理。对于依据政府文件计提的不是根据日常经营活动业务量的比例确认的补助,一般来说均不符合确认的条件。对于根据实际销量或储备量计算的补助,则应索取相关文件,并对企业确认的补助进行测算,确认企业是否合理计算确认了应收补助款。


  二、获取相关文件,确认是否满足政府补助准则所列报的范围。


  (1)把握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的区别,确认列报科目是否正确。在实务工作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究竟是列入“专项应付款”核算并结转至“资本公积”,还是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确认为损益。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对被审计单位的损益影响较大,因此应作为审计重点加以关注。


  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的政府拨入资金与政府补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专项应付款”属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而“政府补助”准则所适用的是政府无偿给予的资产。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而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无论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或是计入当期损益,或是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或是冲减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费用,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把握相关的原则,获取相关的资料,明确企业收到的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否是以所有者身份予以投入,是否将获得相关的利润分配。


  (2)把握企业收到的补助款是否为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新发布的“政府补助准则”,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将“政府”概念扩充到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基于其所属政府的授权,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所给予的补助,也属于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如集团母公司)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因此,审计时应关注企业收到的母公司等单位给予的补助是否来源于政府,避免将应计入政府补助的经济资源计入其他科目。


  (3)确定收到的补贴款是否适用于政府补助准则。


  对企业收到的补贴款,还应确认是否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是否为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对于属于商品或服务对价或对价组成部分的补贴款,如果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补贴对象为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私人消费者,且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并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执行收入准则确认为营业收入,而不应该确认为政府补助。


  在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如家电下乡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等。这部分补助,由中央财政拨付,但补贴对象是消费者而不是企业。这部分代消费者收取的政府补贴,实际上应当作为销售商品的部分价格的回收,因此企业应将收到的补助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将从客户和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合并计算,一并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而不应确认为政府补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此类补助的列报项目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完整地核算企业的营业收入。


  三、审核分类类型是否恰当。


  新准则下,政府补助分别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进行会计处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


  同时,延续了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核算方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净额法核算时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总额法核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包括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为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或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助,是对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因此企业在实际收到该项补助资金时,通常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


  由于在新的政府补助准则下引入了净额法的核算方式,政府补助列报科目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旧准则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均计入递延收益,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均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在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核算方法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政府补助所计入的科目主要为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营业外收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既可以作为“其他收益”归属于企业的营业利润,也可以在“营业外收入”中列示归属于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还可以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或资金利息,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执业人员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其列报科目是否合理准确,避免列报项目错误影响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列示。


  此外,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即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难以区分,则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审计工作中,执业人员应对此类政府补助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确认难以区分的政府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四、关注对现金流量表列示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实际产生现金流入的政府补助,均列报于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对于应适用收入准则的补助款,列报于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但执业人员应当注意的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摊销期内产生的收益,实际并未产生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不应有列报。但由于递延收益的摊销,影响了净利润但并没有影响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则应在现金流量表的附列资料中予以列示,以便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活动现金净流量。



如何看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供两类审计报告:一类是认定期年度审计报告,另一类是专项审计报告——后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具有特殊用途,表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工作指引》规定执行高企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能够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当然,我们需要明白: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控制宗旨和高企认定审计目的截然不同,注册会计师是对申报企业编制的申报明细表作出评价,并非对企业所有的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的材料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何资质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是黑名单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均无效。建议企业多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当中“公示公告”下的“中介机构黑名单”栏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报告有哪些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可将报告分为标准专项审计报告和非标准专项审计报告。非标准专项审计报告,是指标准专项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哪些要素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说明段,审计意见段;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以及报告日期。


  引言段、说明段和审计意见段,以及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审计报告重要部分。


  专项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会说明申报企业的名称以及具体审计对象,是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的审计。


  说明段会摆出发表审计意见段的理由。涉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详细表明导致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会指出其对研究开发费用或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影响程度;该说明段有时也会以“强调事项”形式出现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反映一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只是增加专项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专项审计报告的有用性,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是表明审计报告使用用途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用的审计报告,会在这段文字当中明确表明“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申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类似表述。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具体内容


  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部分的是:申请前一年度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和申请前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体表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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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当中涉及到研发费用部分的具体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涉及研发费用的部分,主要是年度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以及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说明。


  注意: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1.按研发项目归集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明细表。此处的实际发生额不是会计上的账载金额,而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口径要求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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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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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发费用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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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部分,专项审计报告附件还会涉及内容


  审计报告当中通常会有“其他事项”,对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当中未涉及内容进行披露,比如近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情况及审计意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以及辅助账补充资料明细等。


  研究开发辅助账明细是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依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使用,无需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内。会计师事务所须在该栏目中披露企业是否在会计核算上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或是否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如果企业首次申请认定前在会计核算上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须提供按规定要求的表格。规定表格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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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注意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专项审计报告后,以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整体考量年度财报与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审计有关的审计结论,关注年度财报审计财报类型,对于存在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情况的,须考量其对该专项审计业务和审计意见影响。


  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否则,会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