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存量留抵税额后,计算增值税附加税时,是否会导致多交附加税么?
发文时间:2022-04-07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10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所以,不论退增量留抵进项税额、还是存量留抵进项税额,都不会导致加大增值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增值税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然而实务中,诸如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发生资产重组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类似这种特殊情形您是否清楚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梳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情形三、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例如,甲公司与A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两家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甲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5万元。那么,甲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A公司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


  情形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


  情形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时的处理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增值税获退税,附加税费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年10月,大部分纳税人迎来第一个增值税留抵退税期,笔者接到纳税人咨询,在收到退税的同时,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呢?


  笔者将增值税退税分为4种情形进行举例列举,其中留抵退税不退附加,但可以从后续计税依据中抵税。


  一、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1:


  A软件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2019年9月取得销售额(含税)50万元,当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票面注明的税额为2.6万元。当月除雇员工资外无其他开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此时A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50÷1.13×0.13-2.6=3.15(万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附加=3.15×(7%+3%)=0.32(万元)


  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3.15-50÷1.13×3%=1.82(万元)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


  二、2019年10月以后的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2:


  A房地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019年3月底无留抵税额。2019年4月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此后每个月均取得进项且无销售额,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未因偷税被处罚,也不涉及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2019年9月底,留抵税额为55万元,其中50万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进项,5万元为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此时A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50÷55×60%=30(万元)


  此时不退还城建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30万元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三、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3:


  A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2019年9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4万元,已验收入库。上期留抵税额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3%-10%)=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留抵税额=100×13%-(34-6)-6=-21(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0%=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1万元,免抵退税额20万元,应退税额为20万元,剩余1万元(21-20)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此时附加税费不能退还。


  四、其他原因多缴纳税款退税


  多缴纳税款是否可以退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多缴增值税导致多缴纳的附加税也属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多缴纳税款,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可随增值税一同退还。


  根据财税字[1985]14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处的减免不包括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基本只剩下直接减免,但直接减免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减免后的金额入库,而城建及附加根据实缴增值税金额计算入库,按理说不存在退税的情形。因此,笔者理解,此处的减免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新发布的优惠政策溯及既往,导致过去多缴税的企业申请退税;二是纳税人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未享受优惠,从而对多缴纳税款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征管法规定及财税字[1985]14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确定除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外的增值税多缴纳退税,可以一并退还三项附加税费。


  例4:


  A投资企业为位于市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9月,取得一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100万元,出纳人员填列申报表时,误将该股息红利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按5.66(100÷1.06×6%)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随之入库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7万元。2019年10月,A公司发现该问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5.66万元增值税及0.57万元的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