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500元买的地磅,怎么做账
发文时间:2022-04-12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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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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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不能做账怎么办?教你一个新诀窍

实务中,企业总会面临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尤其是在对外支付价款时有时候难以取得对应的发票,实务中非常常见:

  ——建筑企业采购砂石料无法取得发票

  ——企业向个人支付服务价款难以取得发票

  ——某企业3月采购口罩机未取得发票

  ——企业众多零星采购难以取得发票

  从税法要求来讲,不应该出现这些情况,如果对方是企业,应由对方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应由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就是说在税法层面这些问题都是有解决方案的,但实务中总会出现特殊原因导致的无票入账:

  第一种情况是支付给个人的价款,尤其是服务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但问题出在个税上,按照税法逻辑这里个人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那就意味着支付方需要按照20%——40%预扣并代扣代缴个税,实务中难以实现;

  第二种情况是购买中的卖方垄断问题,比如砂石料通常形成了地域性垄断,口罩机在疫情期间形成了一机难求的实质垄断,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能强行拒绝提供发票,企业为了生存发展被迫答应;

  第三种情况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员工可能因为不懂财税导致贪便宜,或者因为内部沟通流程不畅,导致在零星采购中难以取得正规发票。

  遇到这些情况,仅仅照搬税法没有意义,能否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呢?个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思路。

  以采购为例,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作为零星采购的采购主体,企业不再从零散主体分别采购,而是从个体工商户统一采购,个体工商户从市场上采购后加价转售给企业,并向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个体工商户自己如何缴税?理论上也应当取得采购发票作为成本,对外开票作为收入,但实务中依然拿不到发票!对于个体户这类特殊主体的不规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其实是允许有一定空间的,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体户一定范围内的业务量允许进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也就是说即使拿不到成本票,个体户只需要按照对外开票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里的个税征收比例各地有差异,也可能随着业务量大小有不同档次税率,但总体而言,对于下游企业来讲,合理合法的解决了零星采购的发票问题。

  当然我们仍然要强调的一点就是:真实性是所有涉税设计的底线和基础,所有的发票背后一定是真实业务的发生,只不过利用税务机关的核定政策,将难以规范的一些小额业务统一规范,正常入账,规避风险。

小型微利企业扩围后,按税法“做账”是一个务实选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大幅度扩围。


  小型微利企业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让企业实际利润在300万元左右的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压力山大。


  压力山大的原因是这个政策有一个“陷阱”。关于这个“陷阱”,我们的公众号前面有多篇文章进行了论述,简单用一句话说,就是应纳税所得额300.01万比300万要多交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这就意味着,如果掉进这个“陷阱”,需要支付的代价是50万元!


  50万元,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不值一提,但对一个小型企业来说,差不多要占到利润额的17%左右。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一笔非常大的金额。


  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发挥税收筹划的能力。如果到年终,应纳税所得额能够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说明这个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是基本称职的;反之,如果没有控制好,让老板多交了50万元企业所得税,估计这个财务人员大概率会“下课”了。


  这部分财务人员很焦虑,怎么办?


  这就首先需要了解会计核算和税法各自的目的是什么?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而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


  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实践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在没有特殊业务的情况下,一般是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所以,如果在年中或临近年末时,财务人员如果以控制利润总额来间接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纳税调整金额的不可预知性,很可能会以失败而告终。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都是民营企业,在监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各种条件允许,可以换一个思路,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企业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常接近,用控制利润总额的方式来间接控制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一种可能,成功的概率也非常高。


  在实践中,据我们了解,这样做的会计还不少呢!


  那有财务人员又问了,我们公司股东每年都要分红,如果按照税法做账,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准确怎么办?


  对于股东众多的企业,一般来说,每年都需要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如果这个事务所比较负责,都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企业的账目调整到位,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就是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反映。


  当然,如果企业内外部的监管对日常财务核算质量的要求比较高,或以企业上市作为发展目标,这种做账方式就不适合了。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税法的要求做账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也是一个技术活,不仅要懂财务,还要懂税法,了解“税会差异”,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建议轻易尝试了。


  还有人说,你们这不是教会计违反准则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会计处理在很多方面需要职业判断,例如:减值准备的计提、收入的确认、折旧的方法和期限等等,按照税法做账只是在大多数需要职业判断的时候趋向于税法的规定,并不是要违背会计准则,即使这种判断有一些偏差,对于一个小型企业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况且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在兜底。


  努力使企业最大化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一个主要方向。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综合衡量商业、财务、筹划成本、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由于牵扯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博弈,有时候也是一个平衡的艺术。在这时候,教条主义就明显不合时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