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怎样做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4-01-1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收藏
2673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怎样做账务处理?


解答: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企业的自查自纠和税务稽查,主要是查补收入、查补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等导致的。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8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不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明细科目设置中,并没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因此,国税发[1988]44号)规定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可以作为参考,将其作为一个过渡科目使用,在补税涉及到事项比较简单时也可以不用该科目。


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1.查补收入或查补视同销售的,调增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结转需要补税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说明:在未使用“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时,对于查补增值税导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直接在结转补税金额时冲销,以避免对当期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4.实际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查补增值税影响损益的,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直接以相关的损益科目计入当期;


(2)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通常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在考虑所得税影响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5.如果补缴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的,导致可退还部分企业所得税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6.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中秘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生效,原产地证书有五个实操变化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正式生效,海关总署同期发布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替代2010年第186号令。对从事中秘贸易的企业,五个实操变化直接关系到通关成本。

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由4项扩充到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情形,更多低增值工序不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二是原产地证书取消单份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多品种拼单出口更省证书。三是符合条件、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秘鲁原产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小额贸易通关更快。四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从HS2007年版转版到HS2022年版,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未变,但申报归类要按新版协调制度核对。五是完善完全获得标准:从他国或地区进口后在中国或秘鲁汇集的旧货物,不视为在当地收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落地效果已经显现:11月1日,深圳海关为阿麦斯食品集团签发全国首份升级后的中秘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秘鲁进口环节享受约1.9万元人民币关税减免。企业应尽快核对在途和在产订单的归类版本切换,避免用旧版规则申报新版协定税率。

来源: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

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一线二线管理口径细化,加工增值30%免税扩围

海南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琼财税[2026]986号),依据发改办区域[2026]754号文件,细化一线、二线相关管理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线细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实施保税仓储,且未发生流转、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改变货物状态情形的保税货物,后续进入自贸港其他区域的,参照一线进口适用封关政策;此前已完成的检疫、检验、许可证件核验不再重复实施。这意味着先入区仓储、后进岛使用的货物不必再按二线补办手续,物流安排灵活度显著提升。

二线细化: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在岛内销售的,参照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加工增值政策执行,即岛内销售同样可适用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填补了此前岛内销售如何适用规则的空白。

结合封关后加工增值政策此前的四项升级,企业享惠面明显扩大:取消了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限制;零关税进口料件开展加工也可适用,实现零关税与加工增值双重叠加;海南自产料件价值计入增值部分,更容易达到30%增值率;跨企业加工增值可累计计算,上下游联合申报享惠。截至2025年10月,已有129家试点企业内销货值约110.96亿元、免征关税约8.6亿元。在琼布局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应把是否改变货物状态、增值率如何计算、岛内销售如何归类三个问题写进内控流程,并留存加工增值核算资料备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琼财税[2026]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