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的主要客户为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客户比较强势,都是先施工后签合同,合同金额事先也无法确认,企业的会计收入如何确认呢?
发文时间:2022-0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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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虽未签订严格的书面形式合同,但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历史上的交易惯例等,对照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 如果合同成立,则考虑如何确定合同总价,此时应根据历史经验和惯例予以估计,并需遵循可变对价估计的原则,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如果无法准确估计,但可以确定已发生的成本能够收回的,则暂时按照已发生的成本计量收入。


3. 依据新收入准则,建筑服务通常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所有应依据履约进度进一步确认会计收入。如不能可靠计量履约进度的,则按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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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委托贷款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委托贷款合同一般有三个合同主体委托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借贷、代理等),关于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应交印花税,目前税收征管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均应按“借款合同”贴花。笔者结合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


  一、案例背景


  A公司(非金融企业)、B银行、C公司(非金融企业)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委托人及资金提供方,B银行作为受托人,C公司作为借款人,B银行根据A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B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税局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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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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