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与新《收入》准则的转换衔接案例
发文时间:2020-03-17
作者:Foresight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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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企业2019年12月31日,相关账户余额资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户为120万元(借方),“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为20万元(借方),“工程结算”账户为110万元(贷方)。


  解析:新《收入》准则不再核算合同毛利,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户也不再保留累计余额,并改为“合同履约成本”;“工程结算”账户取消。现有的30万元差额(120+20-110)代表的是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属于施工方为履约而发生的成本中尚未结算的部分,因此,应做如下调整: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30


  工程结算  11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0


  ——合同毛利  20


  案例2:某企业2019年12月31日,相关账户余额资料:“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户为120万元(借方),“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为20万元(借方),“工程结算”账户为150万元(贷方)。


  解析:现有的-10万元差额(120+20-150)代表的是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属于已结算但施工方尚未发生的履约成本,因此,应做如下调整:


  借:工程结算  150


  贷:合同资产  1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0


  ——合同毛利  20


  按照《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因此,施工企业预收的工程款,应该调整至“合同负债”科目。即按照“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借:预收账款,贷:合同负债。


  建筑施工企业应用《建造合同》准则和新《收入》准则,采用完工进度或履约进度所确认收入基本一致,因此,在新旧准则转换衔接时一般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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