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追缴税款
发文时间:2021-08-09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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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项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到底是由税务机关追缴,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补扣?


  笔者认为,《征管法》规定的本意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责任,却没有缴纳税款之义务。相应税款的征纳关系并没有改变,收款人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征税人,而征税的方式是代扣代缴。部分网友认为,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与《征管法》“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规定相抵触,有一定道理。然而,从防范风险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还是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


  在《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如下规定: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缴,有利于于避免遭受更大金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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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近日,有小伙伴咨询,前几天,他们公司接受了一次内训,支付给内训讲师培训费10000元,问个税怎么处理?他认为,新个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视为综合所得,是否也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方式一样?


  我们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虽然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视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方法却截然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计算的,这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却基本保留了原个税法下的计算方法。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的规定


  该笔培训费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个税的方法和综合所得个税的计算方式差异较大,这个预扣预缴的税款必然会涉及到多交或者少交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论是多交或者少交个税,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公司在代扣完这1600元个税后,如果这名讲师发现多交或者少交了个税,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那是不是公司为这名讲师预扣预缴完这1600元个税后,相关的扣缴义务就已全部完成,后期的汇算清缴与公司已经没有关系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对于支付给讲师的10000元,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在按税法规定扣缴完1600元个税后,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完成。至于后期的汇算清缴的义务,由纳税人本人承担,纳税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汇算清缴,但和公司已经完全没有关系了。


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或代扣代缴解读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发布了培训辅导文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以下摘录了其中案例解答新个税法后累计预扣法或代扣代缴税款的内容,方便用户阅读。


  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当预扣、代扣的税款:


  (一)需要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偶然所得


  换句话说,除了经营所得,其它所得项目均需预扣、代扣税款。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为: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本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计算】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等见下表。以子女教育为例:


  案例1


  如某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如果另一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案例2


  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image.png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3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案例4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image.png

案例5


  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案例6


  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3)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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