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应该资本化
发文时间:2021-10-26
作者:大连税务局
来源:大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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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企业的张会计与税务人员发生了以下对话:


  问:张会计,这几笔借款是用在哪个用途?


  答:哦,这是为制造核心零部件的项目申请的借款,主要是用来进口设备。


  问:那借款费用为什么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了呢?


  答:因为建设周期短,项目很快就投产了啊。等我找一下《企业会计准则》……


  本期案例:


  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应该资本化?


  第一步、症状分析


  A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铆焊,注册登记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约为7260万元,财务费用约为67万元,而2020年的营业收入约为7610万元,财务费用约为256万元。


  总体症状:在经营规模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财务费用变化幅度较大。


  具体表现:该公司2019年3月从三家银行合计借款约3400万元,全部用于建设某机械的核心零部件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3月开始建设,相关机械设备陆续到位,至2019年的11月份转入固定资产,并于当年12月份正式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等支出已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扣除。


  税务机关对A公司就上述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核实时,该公司会计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购进和生产,应当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按照该公司的理解,“相当长时间”应当为一年及一年以上,而该公司上述项目的周期未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将相关借款利息列支在财务费用中并无不妥。


  病因确定: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未作资本化处理,而是计入财务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第二步、诊断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期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应该资本化只规定了“相当长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凡是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当进行资本化处理。


  最终结论:A公司为建设核心零部件项目而产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理。因此,A公司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步、处方建议


  企业在经营中会产生两种支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前者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由本年收益补偿的各项支出。而后者指的是受益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通常应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如果将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结果会导致当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反之,当期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该公司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反映出部分企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使用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是理解不全面,没有真正弄懂弄透;第二是运用中存在着只知“会”而不知“税”的情况,以本案为例,无论《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时间限制是否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存在明确规定,该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优先将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只有深刻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且明晰税会上的差异,才能规避实际经营中的税收风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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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问的内容还是没有表达清楚,应该问在2019年之前年份,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直使用年数平均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可否在2019年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这个问题就是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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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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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该文件指是全部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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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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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19年6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1 200 000元,累计折旧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5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①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 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200 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③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收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000(=800 000×13%)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86 000{=2 340 000?­[800000×(1+13%)+8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 500


  贷: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 500[=85 000-(1 200 000-300 000-0)-65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