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思考:完善康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时间:2021-09-09
作者:刘国虎 沈冬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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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提出,我国的康养产业发展迅速,众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市场参与者如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纷纷参与其中。国家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多项费用的减免征待遇。围绕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完善康养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些思考。


  一个有争议的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一款涵盖医疗、健康、养老等多类型的高端康养公寓项目。项目的营利模式为“长期使用权+服务费”,即客户入住时先缴纳一笔费用购买康养公寓的长期使用权,再按月缴纳养老服务费,长期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是一种经过包装的金融产品,该模式亦是不少高端养老项目采用的模式。在项目能否享受76号公告等税收优惠的问题上,税企双方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何谓“社区养老”。根据76号公告定义,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将《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8514)”再细分为“社区养老照护服务”和“机构养老照护服务”。据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社区是与机构并列的概念,因此,仅狭义社区(例如小区社区)养老服务可适用76号公告的优惠政策。


  然而,近年来民营养老产业发展迅速,形成了多元化的养老业态。上述案例中的高端康养公寓,其小区具备了各种生活配套设施,如餐厅、超市、洗衣、美容美发以及各种休闲活动场所,同时也提供预防、医疗、护理等多种医疗服务。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而言,这种业态融合了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场景和特性,无法根据统计分类清晰界定,其本质上更接近于美国的CCRC(Continuing Care Retirement Community,持续照料退休社区)模式,符合76号公告中“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定义。


  养老机构是否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据此,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申请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须同样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然而,根据76号公告定义,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未提及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要求。


  土地性质是否必须为养老用地。部分税务机关会从土地性质的角度来考量养老社区是否适用76号公告。然而,养老用地是自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后才生成的土地类型。部分企业拿地较早,造成土地性质并非养老用地。


  项目是否必须自持运营。非自持运营也是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76号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之一。然而,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时,往往因为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多采取与开发商合作的模式,以分散风险,协调双方优势。即使房地产集团直接参与养老社区,亦可能采取“轻重分离”的方式,即房地产集团旗下健康管理公司采用商业租赁的方式从重资产公司中获取养老项目。


  部分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除76号公告外,民政部等10部委曾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文件指出,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该文件的发文机关中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后续亦未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导致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


  有针对性的建议


  综上,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对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具有重大意义。但有些问题为原则性表述,导致优惠政策在落地中遇到问题。以下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


  实质课税应优于形式课税。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解释和适用的重要原则。税务机关根据应税事实的经济实质而非其法律形式决定税法的适用,体现出税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由量能课税原则导出的实质课税原则,重经济实质甚于法律形式,是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正义的重要手段,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根据此原则,在养老产业的税收问题上,应秉持看业务实质来课税的原则。


  完善养老机构法律体系解释。财税〔2016〕36号附件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附件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阶位(属法律)高于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属部门规章)。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因此财税〔2016〕36号附件对养老机构的定义已经不合适了,亟需修订完善。


  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议明确76号公告中“社区养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以使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判断依据。统计分类已无法跟上日新月异的养老业态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体系和产品至少可分为养老机构、养老社区、社区居家养老三种主流模式,以上三种模式应作广义的理解,都应适用76号公告的定义。类似“民政部门资质”“非养老用地”“非自持运营”等因素应尽可能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


  加大普适性税费优惠。对于实质从事养老的机构,无论是营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建议均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待遇等,通过普适性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持续投资养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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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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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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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