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持股平台对员工激励是否有税收优惠?
发文时间:2021-11-01
作者:张海涛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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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同时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该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其他合理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


一、理论分析


如果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激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将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员工以什么形式实现对目标公司持股


1、员工已经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还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目标公司通过向合伙企业增发或大股东以较低价格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实现个人合伙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该情形下,无论目标公司向合伙企业增发股票(股权)还是大股东向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交易价格通常会低于目标公司当时的每股净资产。


2、员工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该情形下,通常的操作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是GP)将部分合伙份额以较低价格转让给被激励员工,或者合伙企业增资,吸纳被激励员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和目标公司直接对员工进行股票(权)激励相比,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以实现员工以较低的价格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权),在这一点上,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并无本质差异。


(二)员工如何转让股票(权)


通过合伙企业完成激励后,未来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票(权),取得转让收入时,被激励员工(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允许自然人合伙人按20%的税率纳税,就意味着与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存在政策冲突;如果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国税发【2011】50号文的规定纳税,就意味着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被间接激励不能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纳税优惠。


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间接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二、实务情况


实务中,有税务部门认可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即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但也有税务部门认可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间接激励,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


如科创板上市公司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发行人就持股平台启奥兴(注: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聚奥众和晟昱投资(注:广州晟昱投资合伙企业)的历次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进行了递延纳税备案(注:完成备案,说明该间接激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处理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三、特殊例外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只要满足政策要求,就可以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的递延纳税优惠。


尽管从政策层面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给出了例外规定,但在实操环节,同样存在通过合伙企业进行间接激励在未来转让股权时,个人合伙人到底该按20%纳税,还是按5%—35%的税率纳税的问题。


落到实务,还是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如何把握。


小提示: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需要提前做的并不是设置一些在未来可能和税务产生的争议,而是通过合理的操作尽可能提前规避争议。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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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涉税问题研究

笔者按:


  近年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据笔者统计,今年截止11月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有352家。国家税务总局对股权激励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但对员工持股计划却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困扰上市公司的一个难题。亟待总局层面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统一执行标准。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不同来源,来分析和探讨员工持股计划的征税问题。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分类


  按照员工持股的目的,主要可分为福利型、风险型和集资型。


  (一)福利型的员工持股。目的是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将员工的贡献与拥有的股份相挂钩,逐步增加员工股票积累。


  (二)风险型的员工持股。其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率,特别是提高企业的资本效率。它与福利型员工持股的区别在于,企业实施风险型员工持股时,只有企业效率增长,员工才能得到收益。


  (二)集资型的员工持股。目的在于使企业能集中得到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项目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它要求企业员工一次性出资数额较大,员工和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相对也较大。


  三、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区别


  首先,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股权激励计划的侧重点是公司的董监高、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其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方式,通常要达到业绩考核标准才能行权,而员工持股计划并无业绩考核要求;此外,对于股票的来源、锁定期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整体来看,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股权激励更倾向于对高管的激励,而员工持股计划更侧重于利益的绑定,兼具激励的效果。


  不同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限制员工的职级,所有员工都可以参与到员工持股计划中,获得长期的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让员工的身份从打工人,变成了企业的主人翁,从而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优化企业整体业绩。同时,以股票对员工进行激励,相比于直接的薪酬支付给企业带来的财务上的压力更小,但是对于员工的长期利益有更好的保障效果。


  四、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依据


  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1.参加对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2.资金来源


  员工的合法薪酬,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持股期限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5.持股规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持股计划的管理


  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应当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7.股权收益归属


  标的股票的权益由员工享有;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8.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9.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其他重要事项。


  10.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11.监管要求


  (1)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2)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管,对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4)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5)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五、员工持股计划涉税分析和探讨


  鉴于目前员工持股计划如何纳税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实际情况,笔者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环节来分析和探讨员工持股计划的征税问题。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是二级市场购买;三是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四是股东自愿赠与。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出售给员工。如果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取得股票,然后再将股票转让给员工,上市公司转让股票这一环节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这里有二种情况:一是公司转让给员工的价格高于回购均价。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问题呢?笔者认为此情况应该不涉及公司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问题,其主要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非经营活动的情形”,公司转让股票给员工属于为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属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增值税。二是转让给员工的价格低于回购均价。那这种情况下更不涉及公司的增值税问题。因此,公司回购股票再转让给员工无论价格如何均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增值税。


  2.员工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员工自行购买股票,公司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3.员工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员工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也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4.股东自愿赠与员工股票。这里有二种情况:一是大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则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因为个人之间的股票交易或赠予不征增值税。二是大股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应纳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卖出价-卖出价)/(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0。因此,大股东自愿赠予员工股票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1、股票的取得环节


  按股票的四种取得来源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员工通过公司回购取得股票


  1)若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再转让取得,且员工购买价高于或等于公司回购价,笔者认为不涉及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主要理由和依据为:


  一是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实现公司和员工利益的捆绑,公司并未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购买股票资金来源于自己的合法收入,同时,购买价格高于或等于公司回购价格,不存在折扣购股而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虽然可能在员工股票非交易过户时,公司的股票市价已超过了回购价格,但这是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引起的,并非是上市公司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也有可能员工股票非交易过户时股票市价低于回购价格,这些浮盈浮亏均需员工个人承担,公司并不给员工兜底或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这里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而非当地房产当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与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的差额。


  同理,由于员工股票非交易过户时股票市场价格高于员工购买股票价的浮盈不能确认为上市公司给予员工的激励。


  三是对所得征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得实现”原则而非“经济所得”原则。所得税法上的“所得实现”原则不同于经济学上的“经济所得”原则。后者只要是个人取得的财富的增加即为其所得,典型的例子就是财产的“浮盈”所得属于经济所得。譬如,个人持有股票的市价的浮盈属于经济所得,但不属于所得税法上实现的所得。所得税法上的“所得实现”带来的结果是:①个人财富有效的实质增加;②财富的增加已经明确地实现;③个人纳税人对财富的增加具有完全的控制权,或者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和约束(注:这实质就是美国普通法判例所确定的所得实现的“三分支”界定法)。同时,实现原则一般意味着:①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一个财产(货物)或劳务的交换或处置的发生;②在该交换或处置中个人获得了财产(现金、非现金资产等)的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确定。


  显然员工以高于公司回购价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这个交易行为员工个人并没有获得公司让渡的财产所得。同时,员工个人持有的股票在非交易过户时实现的浮盈显然不符合所得“实现原则”。


  四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比例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投资收益并计利润,但税收上并不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是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还有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通过公允价值变动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上并不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是需要作纳税调整处理。上述二种情况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原因是其所得没有真正的实现,即不符合所得“实现原则”。同理,个人股票的浮盈所得不是实现的所得,不应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若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再转让取得,且员工购买价低于公司回购价,笔者认为对于员工购买价低于回购价的差额,属公司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购入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


  笔者认为,若公司向员工的发行价遵循了上述办法的规定,则上市公司并未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公司向员工的发行价低于上述办法的规定,低于规定价格的差额应视为上市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费用,员工对该部分差额需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员工取得股东自愿赠予的股票


  员工取得股东赠予股票环节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是实施赠予的股东,二是获赠股票的员工。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层面,并不存在将个人间的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受赠人的身份如何,对赠予方是不应征税的。


  对于受赠股票的员工是否征税,从具体政策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仅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赠送股票的行为并未被包括在内。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对受赠股票的员工没有征税的法定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环节涉税问题梳理汇总表如下:

 2.股票的持有环节


  股票的持有环节,涉及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股票的再售环节


  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目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笔者认为,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股票在二级市场转让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持股计划员工从大股东处获赠大股东通过限售股方式取得的股票,赠予环节双方均未纳税的情况下,转让环节应当根据关于限售股的规定计算纳税。


  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案例解析


  (一)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


  2021年7月26日晚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关于“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1.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截止2020年4月27日,公司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25,335,91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4%。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的股份数量为1,100万股,均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


  2.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和股份过户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开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


  账户号码:0899277100


  (2)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已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100万股(含),总人数不超过25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认购资金总额为11,000万元,实际认购股数为1,100万股,实际认购股份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认购股份上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3)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情况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7月23日以10元每股非交易过户至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专户,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专户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


  对上述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5号”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经笔者查询2021年7月23日歌尔股份股票的收盘价为39.28元/股,查询歌尔股份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歌尔股份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其累计回购股份25335918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515930245.06元,其回购均价为20.36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为10元/股。


  那么对公司将其回购的股票转让给员工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计算?


  解析:


  1.增值税问题。对公司回购的股票转让给其员工是否按39.28元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计算缴纳“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39.28-20.36)*1100/(1+6%)*6%。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非经营活动的情形”,因此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问题。是按(39.28-10)*1100=32208万元还是按(20.36-10)*1100=11396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应按11396万元作为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天通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021年7月22日晚间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2021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3,768,519股公司股份,已于2021年7月14日非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价格为5.82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3,768,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对上述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经笔者查询2021年7月14日天通股份股票的收盘价为9.84元/股,查询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购买完成公告,截至2019年2月2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768,51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996,565,730股的1.38%。成交的最高价为7.75元/股、最低价为4.95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1,298.10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其回购均价为5.81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为5.82元/股。那么对公司将其回购的股票转让给员工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员工是否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增值税问题。对公司回购的股票转让给其员工是否按9.84元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计算缴纳“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9.84-5.81)*1377/(1+6%)*6%或按(5.82-5.81)*1377/(1+6%)*6%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非经营活动的情形”,因此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问题。是按(9.84-5.82)*1377=5535.54万元还是按(5.81-5.82)*1377=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应按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洼地持股平台存在的问题

21年年底财税界发生了一件大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这号文表面针对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实则剑锋直指持股平台,以及与持股平台相关的越演越烈的洼地核定征收乱象。面对41号公告的颁布,企业尤其是已经在洼地设立持股平台的企业,或者有打算在洼地设立的企业,需要静下心来实实在在考虑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只瞅着那点子眼前利益,和税务总局躲猫猫、打游击,继续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还是要建立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毕竟,除了节税引发的麻烦事,持股平台自身的问题也不少呀。


  什么是持股平台,有哪些模式


  说起持股平台其实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平台,该类平台通常用于安置部分股东、受股权激励的核心员工股份。目前,持股平台主要形式为公司制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和金融产品等。其中,前两类被广泛运用。


  设立公司型持股平台通常需要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让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税收上,公司制持股平台需要双重课税——公司制平台的问题其实不是税收问题,问题更多出在公司制平台股权容易分散,不利于主体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管理。实务中,企业更多是设立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GP无限责任让人担忧


  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一般是先行搭建,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赠与股权等办法,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界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只作为激励对象享受分红。


  普通合伙人(GP)通常是由公司的创始人担任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通常会由创始人另外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来作为GP。合伙人份额上,普通合伙人持有该持股平台1%份额即可,其他99%份额由创始人团队、管理层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


  持股平台设置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持股平台,除去有激励核心员工效果以外,最主要可防止平台股东持股一旦发生变化,不会对主体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公司股东变动,从而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设置持股平台时,需要考虑联合创始人、管理层、多轮次融资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他投资人的股份激励比例和持股架构。为方便今后引进新股东,通常会考虑预留股权激励池。比例上,可以10-15%的股权激励份额作为股份激励计划。持股平台中,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最佳状态是预留代持部分份额,以便分批激励不同层级员工。如果有员工离职也有收回,由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代持,以保证融资过程中可约定员工股权激励中股权比例不会被稀释。


  持股平台股份代持是颗定时炸弹


  持股平台的委托持股通常为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离职股东转让且无明确受让人的股权,再将暂时持有的股权分阶段转让给新股东,也称为“离职股东股代持”。存在代持情况对企业IPO会有很大影响:保证发行人股权机构清晰,股份代持是绝对不可触碰的底线,会被证监会要求清理。


  持股平台IPO阶段股份居然也有锁定期


  IPO股份锁定期规定主要在《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


  员工持股适用12个月的锁定期,还是36个月的锁定期,主要是看员工持股平台是否构成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情形进行判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36个月锁定期。另外,持股平台如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那么,持股平台通常需要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


  持股平台份额转让,谁可能要兜底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过了禁售期,员工就可以按市场价自由交易。当然,份额转让也可以协议约定行权转让价格。员工持股目的主要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企业信心。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在员工持股出现亏损时,有时会出现需要大股东补偿员工损失兜底的情况——对于该风险,主体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也要预估在内。


  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税收优惠实在很鸡肋


  那么,对于持股平台,股权激励计划可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取得从任职受雇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财税[2016]101号文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然而,递延纳税规定仅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对员工的直接股权激励,受益对象也是员工个人,而非合伙制持股平台——没有政策规定通过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穿透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持股平台份额持有者无法穿透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由于大多数平台采用合伙制模式,使得公司制下个人股东、法人股东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均无法穿透享受。这些无法穿透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持股平台GP持有主体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免税不能穿透享受,持股平台个人合伙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上市公司股票免税无法穿透享受,持股平台个人合伙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差别化无法穿透享受。


  持股平台投资者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全面堵漏


  合伙制持股平台本身不是为节税目的而设,而是出于考虑现代企业管理公司制下股东决策机制灵活性,以便各阶段员工进出平台。实务中,持股平台的趋利性通常会将机构建立在各类税收洼地,而该类型的洼地(主要是对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极容易沦为阴阳合同、隐瞒收入、虚列费用、转移利润等行为的藏污纳垢之所——实在令人痛心。


  作为现代企业新型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缴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缴个税。如果再对平台个人所得以低税率核定征收,会非常具有吸引力。然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台规定,2022年1月1日开始,对于直接、间接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将该类型投资的个人合伙人核定征收之路堵死。


  那么,平台的法人合伙人可不可以核定征收呢?对于持股平台的GP,其实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就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看来,单纯为了节税而节税,单纯为了节税而跑去洼地注册平台搞核定征收那套的,以后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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