洼地持股平台存在的问题
发文时间:2022-01-17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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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年底财税界发生了一件大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这号文表面针对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实则剑锋直指持股平台,以及与持股平台相关的越演越烈的洼地核定征收乱象。面对41号公告的颁布,企业尤其是已经在洼地设立持股平台的企业,或者有打算在洼地设立的企业,需要静下心来实实在在考虑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只瞅着那点子眼前利益,和税务总局躲猫猫、打游击,继续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还是要建立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毕竟,除了节税引发的麻烦事,持股平台自身的问题也不少呀。


  什么是持股平台,有哪些模式


  说起持股平台其实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平台,该类平台通常用于安置部分股东、受股权激励的核心员工股份。目前,持股平台主要形式为公司制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和金融产品等。其中,前两类被广泛运用。


  设立公司型持股平台通常需要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让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税收上,公司制持股平台需要双重课税——公司制平台的问题其实不是税收问题,问题更多出在公司制平台股权容易分散,不利于主体公司的集中决策和管理。实务中,企业更多是设立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GP无限责任让人担忧


  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一般是先行搭建,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赠与股权等办法,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界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只作为激励对象享受分红。


  普通合伙人(GP)通常是由公司的创始人担任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通常会由创始人另外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来作为GP。合伙人份额上,普通合伙人持有该持股平台1%份额即可,其他99%份额由创始人团队、管理层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


  持股平台设置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持股平台,除去有激励核心员工效果以外,最主要可防止平台股东持股一旦发生变化,不会对主体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公司股东变动,从而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设置持股平台时,需要考虑联合创始人、管理层、多轮次融资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他投资人的股份激励比例和持股架构。为方便今后引进新股东,通常会考虑预留股权激励池。比例上,可以10-15%的股权激励份额作为股份激励计划。持股平台中,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最佳状态是预留代持部分份额,以便分批激励不同层级员工。如果有员工离职也有收回,由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代持,以保证融资过程中可约定员工股权激励中股权比例不会被稀释。


  持股平台股份代持是颗定时炸弹


  持股平台的委托持股通常为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离职股东转让且无明确受让人的股权,再将暂时持有的股权分阶段转让给新股东,也称为“离职股东股代持”。存在代持情况对企业IPO会有很大影响:保证发行人股权机构清晰,股份代持是绝对不可触碰的底线,会被证监会要求清理。


  持股平台IPO阶段股份居然也有锁定期


  IPO股份锁定期规定主要在《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


  员工持股适用12个月的锁定期,还是36个月的锁定期,主要是看员工持股平台是否构成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情形进行判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36个月锁定期。另外,持股平台如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那么,持股平台通常需要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


  持股平台份额转让,谁可能要兜底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过了禁售期,员工就可以按市场价自由交易。当然,份额转让也可以协议约定行权转让价格。员工持股目的主要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企业信心。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在员工持股出现亏损时,有时会出现需要大股东补偿员工损失兜底的情况——对于该风险,主体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也要预估在内。


  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税收优惠实在很鸡肋


  那么,对于持股平台,股权激励计划可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取得从任职受雇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财税[2016]101号文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然而,递延纳税规定仅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对员工的直接股权激励,受益对象也是员工个人,而非合伙制持股平台——没有政策规定通过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穿透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持股平台份额持有者无法穿透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由于大多数平台采用合伙制模式,使得公司制下个人股东、法人股东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均无法穿透享受。这些无法穿透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持股平台GP持有主体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免税不能穿透享受,持股平台个人合伙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上市公司股票免税无法穿透享受,持股平台个人合伙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差别化无法穿透享受。


  持股平台投资者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全面堵漏


  合伙制持股平台本身不是为节税目的而设,而是出于考虑现代企业管理公司制下股东决策机制灵活性,以便各阶段员工进出平台。实务中,持股平台的趋利性通常会将机构建立在各类税收洼地,而该类型的洼地(主要是对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极容易沦为阴阳合同、隐瞒收入、虚列费用、转移利润等行为的藏污纳垢之所——实在令人痛心。


  作为现代企业新型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缴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缴个税。如果再对平台个人所得以低税率核定征收,会非常具有吸引力。然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台规定,2022年1月1日开始,对于直接、间接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将该类型投资的个人合伙人核定征收之路堵死。


  那么,平台的法人合伙人可不可以核定征收呢?对于持股平台的GP,其实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就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看来,单纯为了节税而节税,单纯为了节税而跑去洼地注册平台搞核定征收那套的,以后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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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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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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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