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发[2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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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最近指出,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要大力进行税收重要性的宣传。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连续10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2002年4月继续开展第1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税收是国家的命脉,规范的税收秩序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形成规范的税收秩序,除了要有相对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外,还必须加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诚信纳税是履行公民法定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将公民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诚实性、自觉性同健全的税收法制、税收征管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治税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水平的全面提高,才能推动和促进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

  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诚信纳税是落实公民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诚信纳税会赢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每个公民都应用法律、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自觉增强诚信纳税的道德观念,树立纳税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争做诚信纳税的时代楷模。

  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具体到税收征纳双方,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要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利国利民。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

  开展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应时代要求,有利于社会各界关注和理解税收工作,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有利于税务部门进一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方针,努力完成组织收入的任务;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增强勤政为民的意识,努力搞好各项公共服务,增强公民诚信纳税的自豪感和成就感。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宣传月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要着重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诚信纳税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宣传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作用的宣传。要着重宣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宣传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宣传税收对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大力加强依法治税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与信息化、税收与中西部开发、税收与现代科技、税收与服务等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宣传。

  (四)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扩大影响,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五)大力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2001年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年内出台。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要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指导方针的宣传。税收工作要坚持“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方针,是党中央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现行税制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应当说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不宜做大的改革。2002年的税收工作就是要在完善和稳定税制的同时,以加强税收征管为重点,把跑冒滴漏的税收收回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指导方针的宣传,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成果、作用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那些企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的人,认识“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八)认真做好税收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宣传。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2002年是正式接轨运行的第一年。要围绕我国加入WTO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认真做好税收与WTO接轨和新出台税收调整措施的宣传。

  三、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因地制宜、区分层次、创新形式,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组织做好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税收新闻宣传。要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受众范围广、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开展税收宣传;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其快捷、便利、广泛的优势,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广泛开展纳税咨询与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宣传。要通过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触摸屏、税法资料等,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广大纳税人。

  (三)要继续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传统的宣传形式有着现代媒体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的公共场所演出、散发;要利用好中国税务出版社发行的税收宣传月挂图,做好公众场合的宣传;要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

  (四)要做好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和收看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中国税务报社将共同举办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还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由总局办公厅和中央电视台影视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拍摄的税务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这是一部反映税务干部献身税收事业、维护税法尊严的电视剧,有较强的艺术性、可视性,对宣传税法、树立良好的税务队伍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届时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收看。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宣传月活动已成为向全社会宣传税收的知名“品牌”,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种“品牌效应”,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专项计划,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力争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

  (三)区分层次,加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要注意区分层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人员的实际,安排多种形式的宣传项目,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对涉及税收政策调整、涉及群众利益、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宣传、防止出现偏差。

  (四)加强交流,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2.税收:国家的命脉

  3.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

  4.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5.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6.深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7.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8.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9.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10.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1.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4.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15.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16.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7.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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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价外费用这个词,如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包装物押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等等,到底哪些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哪些又能直接剔除呢?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下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吧!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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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精心策划的资产重组倒在税务“实质课税”原则之下

近日,山东黄金(600547.SH)因一起数年前的无偿划转探矿权交易,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高达7.38亿元。此案绝非简单的税务违规,而是一起典型的、在复杂资产重组中,企业税收筹划的“形式合规”与税务机关的“实质认定”之间激烈碰撞的案例。本文将深入拆解其交易结构,剖析其税务处理被否的技术性根源。231ce684063cc59db27629f7489054c3_8574d9fc4c2c2d089474132be49b835d.png

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技术点:若直接转让探矿权,章鉴和鲁地公司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下,章鉴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离场;鲁地的母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则可能利用自身亏损消化股权转让所得,整体税负可能大幅降低。

  无偿划转核心资产(2021-2022年):两家子公司随后将核心资产——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此步旨在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目标是实现划转环节的所得税零成本。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二、 筹划溃败的技术性析因: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何被否?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1. 划转对价与资本公积的“会计暗礁”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实质挑战:然而,在划转完成后仅1-2年,母公司便迅速吸收合并并注销了划出方子公司。这一后续操作,虽然与划转本身分属不同行为,但向税务机关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此次资产整合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法律主体,这与“持续经营”的精神存在内在冲突。税务机关可能从整个交易安排的“连续性”和“最终目的”来审视,认定其商业目的不纯粹,包含了过强的税收驱动。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风险暴露:一旦该处理被否定,划入方不仅不能在划出环节确认损益,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这意味着,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持有的这些探矿权,在未来开采计提折旧或最终转让时,其税前扣除的成本基数将非常低,从而在未来产生更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补税,只是为过去的交易买单,而计税基础的锁定,则是一把悬在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交易闭环至关重要: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一交易步骤,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一系列连续、关联的交易视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最终税收结果。吸收合并这一“收官之笔”,反而成了引爆前期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