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2中第一条第(九)款不动产经营租赁中规定: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此条款中的“取得”是否包含如委托经营等有权占有不动产的形式,以及是否包含无权占有不动产的各类情形?
发文时间:2024-11-6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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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租入不动产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二、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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