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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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