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发票中心论思维,树立暂估入账理念
发文时间:2022-01-17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收藏
441

的确在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过多的依赖发票记账。按照发票确认收入,按照发票确认费用,按照发票确认采购的存货。权责发生制的观念在很多财务人员的理念里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很多财务人员没有暂估入账这个概念。而没有这个概念会造成很多账实不符的情况,这里仅举一个例子说明,另外的例子我们看看后文案例。


  实务中,常会出现采购的材料已经入库,但发票还没有到,财务人员就不进行账务处理。由于生产的连续性,车间还在源源不断的领用材料,当领用的材料较多时,会出现负库存,但由于实物资产不可能出现负的,实际是由于只看发票做账,没发票不做账,导致的现象,即,没记录入库,但记录了出库,导致负库存。


  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实际入库数量与暂估的单价入账,由于采购是一笔交易,价格没达成,通常也不会达成交易,所以价格一般来说是有准确的依据的,只不过需要与采购沟通,查看合同等,这比只看发票要麻烦。


  后期来了发票,如果有差异的话,根据暂估情况和实际金额调整一下。故事到这里也并没有结束。根据存货准则的要求,采购存货时的运费,属于为使货物到达目前的场所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是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的。


  而运输发票的到来可能比货物发票还要迟,如果没有考虑运费的话,存货领用时发出的单价是虚低的。后期运费发票到了,由于只有金额,实物早已经入账,这时会导致一笔很大的运费增加了剩余库存的成本上,单位存货分摊的运费大增,你可能会发现,运费入账后的存货单价比之前的猛增。


  请问:甲公司有一项展会的费用,本来预计在2021年11月参加展会,但由于疫情的原因,现在展会推迟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再举办。但甲公司已经收到了发票,并且又抵扣了进项税,展会费还没有支付,甲公司是不是只记账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就行?其它的部分,等以后付了款,再挂到预付账款上,等实际开展时再确认费用。


  那么,上文通过较长篇幅的文章介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的理念,算是为以上案例做了铺垫,这里就有点头重脚轻了,但也无妨,道理是相通的,由于有前边的基础,这里就可以少写一些了。


  本案例中,该公司与会展服务公司签订了有约束的合同,会有一项未来的负债,也同时会在未来享受一项服务。在目前的准则框架之下,并没有前瞻到要求将此纳入报表之内,当然如果涉及到重要的合同义务等,对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报表有重要影响的,应该要在报表附注披露一下。


  针对本例,该公司没预付账款,义务也没有发生,但先获得了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实际是不太合规的。这时可先挂账预付账款负数和进项税,届时全额支付款项时,由于进项税已经抵扣,只剩余下部分挂账预付账款,会展结束时,将预付账款转入销售费用等即可。


  先抵扣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负)或应付账款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分析一、估值依据不同


  会计准则上,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方式;


  税收上,要求暂按合同金额,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分析二、暂估入账前提不同


  会计暂估前提,是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的;


  税收上暂估前提,投入使用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1、会计上对未投入使用的,可暂估入账;税收上必须是实际投入使用之后。


  2、“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这个表述比较难以执行。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


  如果款项已结清,但未能及时取得全额发票的,暂估入账的对应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3、为何表述为“工程款项”?直接外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是工程款项,就不得对暂估入账的对应折旧税前扣除了?


  分析三、已计提折旧是否调整不同


  对于暂估的入账价值或计税基础,会计和税收上都可予以调整。


  对于已计提折旧,会计上明确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收上并没有明确。


  前期有相关税局的文件或答复,无法考证其是否仍在实务中执行,只是作为参考思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经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这份文件解决两个关键问题:12个月内取得发票,但跨年度且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不调整已税前扣除折旧;超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调增。


  两种情形均不追溯调整!这是两个核心问题,但也并不符合所得税法的相关精神,且有调节应税所得额的空间。可惜国税函[2010]79号只字未提,非常粗糙。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曾明确: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分析四、适用5年追补,计税基础及折旧应一并追溯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做出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值得思考的是,适用5年追溯的,其原暂估的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的折旧应一并追溯调整。


 



  2011年5月的解答——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涉税事项分析


  问:我公司已经做过竣工决算,但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入账后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方分批开具发票,我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所以,未取得发票前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处理时,已经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决算价格入账并计提折旧。


  来源:总局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