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您会规范处理吗
发文时间:2020-10-26
作者:林森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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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出现暂估入账通常是由于采购方未及时结算,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入库成本的情况。较为严谨的财务人员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会进行成本的暂估和冲回处理,那各位财务人员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真的规范吗?今天小编就来结合案例给大家梳理一波。


  【案例】甲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入账。


  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一、账务处理要点


  ①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  1000


  ②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  -1000


  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


  二、税务处理要点


  ①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来说,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暂估入账成本是可以凭借有关支付凭据在税前列支扣除的。同时,可以规避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产生。


  ④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针对以前年度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⑤房地产行业在成本核算环节是否同样适用暂估方式入账?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上述条款中提及到的“预提费用”也是暂估入账的一种,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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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发票中心论思维,树立暂估入账理念

的确在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过多的依赖发票记账。按照发票确认收入,按照发票确认费用,按照发票确认采购的存货。权责发生制的观念在很多财务人员的理念里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很多财务人员没有暂估入账这个概念。而没有这个概念会造成很多账实不符的情况,这里仅举一个例子说明,另外的例子我们看看后文案例。


  实务中,常会出现采购的材料已经入库,但发票还没有到,财务人员就不进行账务处理。由于生产的连续性,车间还在源源不断的领用材料,当领用的材料较多时,会出现负库存,但由于实物资产不可能出现负的,实际是由于只看发票做账,没发票不做账,导致的现象,即,没记录入库,但记录了出库,导致负库存。


  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实际入库数量与暂估的单价入账,由于采购是一笔交易,价格没达成,通常也不会达成交易,所以价格一般来说是有准确的依据的,只不过需要与采购沟通,查看合同等,这比只看发票要麻烦。


  后期来了发票,如果有差异的话,根据暂估情况和实际金额调整一下。故事到这里也并没有结束。根据存货准则的要求,采购存货时的运费,属于为使货物到达目前的场所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是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的。


  而运输发票的到来可能比货物发票还要迟,如果没有考虑运费的话,存货领用时发出的单价是虚低的。后期运费发票到了,由于只有金额,实物早已经入账,这时会导致一笔很大的运费增加了剩余库存的成本上,单位存货分摊的运费大增,你可能会发现,运费入账后的存货单价比之前的猛增。


  请问:甲公司有一项展会的费用,本来预计在2021年11月参加展会,但由于疫情的原因,现在展会推迟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再举办。但甲公司已经收到了发票,并且又抵扣了进项税,展会费还没有支付,甲公司是不是只记账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就行?其它的部分,等以后付了款,再挂到预付账款上,等实际开展时再确认费用。


  那么,上文通过较长篇幅的文章介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暂估入账的理念,算是为以上案例做了铺垫,这里就有点头重脚轻了,但也无妨,道理是相通的,由于有前边的基础,这里就可以少写一些了。


  本案例中,该公司与会展服务公司签订了有约束的合同,会有一项未来的负债,也同时会在未来享受一项服务。在目前的准则框架之下,并没有前瞻到要求将此纳入报表之内,当然如果涉及到重要的合同义务等,对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报表有重要影响的,应该要在报表附注披露一下。


  针对本例,该公司没预付账款,义务也没有发生,但先获得了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实际是不太合规的。这时可先挂账预付账款负数和进项税,届时全额支付款项时,由于进项税已经抵扣,只剩余下部分挂账预付账款,会展结束时,将预付账款转入销售费用等即可。


  先抵扣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负)或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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