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留抵退税政策变化点
发文时间:2022-04-15
作者:秦燕 刘剑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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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了退税申请,积极申请享受国家的退税“大礼包”。厘清政策变化点,是准确享受退税优惠的第一步。笔者结合案例说明留抵退税政策的变化点,供读者参考。


  进项构成比例有所调整


  ●典型案例●


  天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生产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2021年5月—2022年4月,增值税销售额合计6000万元,均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生产销售收入,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比为100%,属于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2022年4月,取得进项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700万元(含2021年1月以来取得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5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凭高铁票、长途客车票等计算抵扣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100万元。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下,天宇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应如何确定?


  进项构成比例,最早出现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是统计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等特定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所占比例的指标。


  即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它直接影响可退留抵税额的计算。按照39号公告的原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比例。从该计算公式不难看出,进项构成比例越高,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越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新增了两类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抵扣凭证。一是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二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14号公告,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种变化,一方面适应发票全面数字化改革趋势,对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进行了单独明确;另一方面考虑到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申报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在相同栏次,将其列入分子更便于实务操作。也就是说,如果按照39号公告计算,天宇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为(700+100)÷1000×100%=80%;按照14号公告规定,天宇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为(700+100+100)÷1000×100%=90%,进项构成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相应增加。


  阶段性放宽退税申请条件


  ●典型案例●


  天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从事装饰工程作业的微型企业,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1年10月—2022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18万元、50万元、55万元、56万元、58万元。已知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进项构成比例为90%。


  39号公告明确,申请退税的主体必须满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两个条件。不难发现,2021年10月—2022年3月,天虹公司的期末留抵税额未能连续六个月有增量;2022年3月的增量为38万元(58-20),未超过50万元。那么,根据39号公告,天虹公司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及资金压力,为更好地实现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14号公告对所有行业小微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阶段性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的限制。即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放宽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留抵退税申请条件,一是放宽时间限制,没有连续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提高退税频率;二是放宽金额限制,没有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金额限制,充分盘活资金。


  也就是说,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天虹公司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而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天虹公司可于2022年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3月的增量留抵税额=(58-20)×90%×100%=34.2(万元)。


  此外,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天虹公司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58万元,大于其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故其存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在2022年4月申报期,天虹公司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90%×100%=18(万元)。那么,2022年4月申报期,天虹公司合计可以申请留抵退税34.2+18=52.2(万元)。


  阶段性延长退税申请时间


  一般来说,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为每月1日—15日)完成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14号公告阶段性放宽了退税申请时间,将2022年4月—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2022年4月—6月阶段性放宽退税申请时间,纳税人也需在申报期内先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留抵退税。


  假设天虹公司在当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于4月25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退(抵)税申请表》。4月26日,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天虹公司需在收到留抵退税时,对影响退税当期的留抵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3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5.8万元(58-52.2),并于5月申报期办理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52.2万元。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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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几个“新”“奇”疑难问题

近日连续接到网友关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问题的咨询:


  甲网友提问:


  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的,按文件要求是增值税申报期内申请。现在是11月报10月增值税,应该是先做退税申请,还是先把10月的增值税申报后,再做进项留抵退税的申请?


  我们3月是有缴税的,也就是3月留抵为0。4月有留抵6万,累计至9月留抵54万,至10月留抵52万,(4-10月每月留抵金额均大于0.)——那么11月申请10月的增量留抵时,是按52万计算,还是按52万-6万(4月留抵金额)=46万计算呢?


  这里的计算,1、每次申请只能申请连续6个月的,2、还是可以像我上面的描述,现在申请4-10月的(也就是7个月的)?哪种正常呢?


  现在要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应该申请的是52-0=52为计算基数,还是54-0=54为计算基数


  网友乙:


  老师啊,我遇到了一个问题,实在想不通,请赐教。


  ......我有一户去年注册登记的企业,由于建造厂房自2019年3月起每月都产生大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我请示了我们单位的法规科,答复说明年信用等级评B以上才可以办理退税。


  这家企业如果明年符合退税条件,我对连续6个月所属起的起始时间有疑问,暂时没得到准确答复,这个问题太困扰了。


  我是这么理解的:明年只要连续所属期不重复计算,这个企业可以计算留抵退税的期间应该是所属期2019年4月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月份,由于没有权威答复,我实在拿不准,所以请老师百忙之中指点一下,谢谢您!


  网友丙提问:


  某企业2019年3月留抵税额是180万元,4月至10月留抵税额分别是200万、190万、210万、200万、190万、230万、240万,所有进项税额都是专票抵扣!该企业11月份能退税多少金额?


  到11月申报10月税后能退税多少?


  进项都是专票,进项构成比例100%


  税局说240-200=40万小于50万不能退


  税局那位管退税的领导跟我这样说:9月减3月、10月减4月、11月减5月


  网友丁提问:


  是不是4月—9月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都可以退?


  网友戊提问:


  留抵退税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次月办理退税吗?如果4-9符合留抵退税条件,10月份申报期不办理,到12月份办理行吗?


  简单归纳一下,这几位网友提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何为“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不管何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增量留抵税额均是以每期(月度、季度,下同)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这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有两个用途(即用于考察是否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考察办理申请退税时上期期末的增量留抵税额,看其是否高于或等于50万元,如低于50万元,则不符合退税条件;其二,考察办理申请退税时上期起往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的每期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元,只有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才符合条件,如果中间任何一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低于或等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就不符合退税条件。需要再从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那一期开始考察往后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


  第二,还有部分人没有真正搞清楚留抵税额究竟是怎么回事。也就有了上述网友所问“每次申请只能申请连续6个月的,还是可以像我上面的描述,现在申请4-10月的(也就是7个月的)”“4月—9月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都可以退”“计算留抵退税的期间应该是所属期2019年4月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月份”这些问题,以及“如果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10月份申报期不办理,到12月份办理”这样的问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


  我们所说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退还的就是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当然,实际退税是经过计算后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至于上上期乃至以前每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会随着该期的下一期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变化,融合在下期的应抵扣税额中,可能全部抵扣了,也可能形成新的留抵。因此,不存在什么几期的留抵税额这一说法,就像纳税人的利润额一样,是个滚动的变数。


  例如,6月份留抵税额是6万元,7月份可能变成8万元,8月份可能变成0元(不仅没有留抵税额,还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到了9月份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3万元,10月份留抵税额4万元。此时,10月份的4万元留抵税额是包括了9月份那3万元留抵税额的。也就是,10月底,该纳税人的实际留抵税额就是4万元,而非其他金额。


  关于留抵退税政策中“连续六个月”的表述,只是允许退税的一个条件,需要以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来考察是否符合退税条件。不存在什么退还六个月或几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这一说法。退还的就是办理申请退税手续的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这也就是为什么满足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先办理了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最终确定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且应在申报期完成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总的来讲,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中的“连续六个月”是指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2个季度),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既不限定哪六个月,但也必须是连续六个月。同时,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即任何一个月(季度)在计算“连续六个月”时不能计算两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只能以申请退税时的上期期末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再无其他。


  注:本文所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系指适用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的留抵退税,不涉及“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这个50%有玄机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挂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实际成文时间是2019年8月31日,84号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改进,较之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所试点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了一定的突破。


  按照新的84号公告规定,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是部分先进制造业,不是全部的先进制造业,更不是全部制造业。对于先进制造业的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超过50%,不含恰好是50%的情形。如果恰好是50%,不宜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在判断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时必须要确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新政策要求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纳税人则2019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则需要采集其2018年7月-2019年6月这12个月的数据计算销售额比例,该比例需要超过50%。还是这个纳税人,如果其是在2018年9月才成立,则需要采集其2018年9月-2019年6月这十个月的数据计算销售额比例,该比例需要超过50%。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年5月才成立,由于其实际经营期不满三个月,不计算相关销售额比例,也不允许其在2019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


  如果某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才成立怎么办呢?在2019年7月已经可以采集到4、5、6三个月的销售额,但是由于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尚不存在,因此其并不存在2019年3月31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的精神,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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