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汽车4S店,在代收代付客户贷款的业务中,贷款银行会给予4S店一定比例的服务费,4S店为了多获得贷款银行的服务费收入,会从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返给客户,但返给客户的这部分款项因为是支付给个人的,无法取得发票,请问该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有该业务的活动方案、有支出客户的资料可以跟收入的明细是能对应的)
发文时间:2025-6-18
来源:江西税务
收藏
1677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五:银川中铁水务优化票据管理体系,水费与污水处理费分开开票

案例五: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优化票据管理体系,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该企业主要承担银川市公共供水民生职能,业务覆盖面广、服务受众量大、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属性。

增值税法施行后,企业积极对接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全面梳理水费、污水处理费业务属性、收费依据及开票规范,全力推进水费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2026年4月底改造完成后,企业实现经营性水费、污水处理费分类核算、分开开票、独立管理,从源头防范税目混用、票据混开、政策错用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部门辅导下,企业将税收合规融入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全过程,持续健全内部票据管控机制,细化开票审核、数据校验、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全流程标准,常态化开展涉税事项自查自纠。企业已连续4年获评纳税缴费信用A级。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增值税贯穿经营主体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涉税事项覆盖面广、业务关联性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主动对标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税务合规理念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票开具、取得和管理,准确判断增值税政策适用条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把税务合规优势转化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未开票收入占比降至11.8%

案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功能,促进合规经营和税收遵从。该企业是集生鲜蔬果、鲜活肉蛋、日用百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连锁商超,门店分布广、交易频次高、单笔金额小。

在采购端,上线基于乐企联用平台开发的「数字农人」系统,将农产品收购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管控,农户信息、采购订单、货款支付、资料归集全流程管理,每笔农产品收购业务数据可溯、资料可查,既满足企业采购信息归集和食品安全溯源的经营管理需要,也规范了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与资料留存。截至2026年9月底,企业通过「数字农人」平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170份,累计开票金额1400万元。

在销售端,上线「交易即开票」系统,通过系统内置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百货与免税生鲜品类,智能匹配适用税率,消费者完成交易后自动开具发票,有效解决了商超零售不开具发票、收入确认不及时、品类税率错用等问题。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累计开具销售发票129.5万份,开票金额1.34亿元,未开票收入占比由系统上线前的66.4%下降至11.8%。

启示:商超零售企业普遍存在「不开票、迟确认、税率错用」三类问题,「交易即开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与免税品类、自动匹配税率,既解决了未开票收入的完整性,也降低了品类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采购端的农产品收购数字化则同时服务于进项抵扣与食品安全溯源,是农产品加工与零售企业可复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