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合伙企业,在某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系统获得部分股票,在新三板摘牌期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部分股票。现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卖出原持有的股票,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5-6-19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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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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