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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第十八条规定的发票保证金制度,给广大纳税人带来了重大利好。如今跨省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须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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