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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文件规定仅符合条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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