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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一、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记录》
开具途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无法开具)。
二、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税收完税证明》
开具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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