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办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0
文号:皖税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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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适用范围和开具内容,现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相关调整明确如下:

  一、调整背景

  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要求《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是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适应税收信息化需求的必要调整。

  二、适用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对于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种,税务机关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式样调整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比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了文书名称,增加二维码和验证码,增加了纳税记录的验证方法、不同色差使用效力等相关说明。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相比2019年1月1日之前,在式样上做了四处调整(四处调整同样适用于网上开具的文书式完税证明):一是文书名称上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二是完税证明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三是删除完税证明右上角的“国”“地”字样;四是修改右上角的“编号”生成规则。

  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四、查询开具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在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缴纳(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加盖办税服务厅所在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3.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ITS系统”)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并提供PDF文档下载。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在安徽省内多个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缴纳(退还)其他税(费)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窗口分别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盖办税服务厅所在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2.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的“证明开具”模块,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套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提供PDF文档下载。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线上或线下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时,必须通过实名验证,纳税人仅可查询本单位(人)的完税信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只能作为纳税人缴(退)税证明,不作为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式样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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