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税?
发文时间:2024-04-17
作者:孙彤 吴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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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说,股权激励所得属于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相关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如果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该如何计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相关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文件同时明确了,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以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例。某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积极性、继续创造价值,于2021年6月和员工李先生约定,如未来两年李先生继续在该公司任职,自2023年6月份起将有权以1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20000股股票,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2元/股。股权激励方案同时约定,被激励对象可分期行权。在2023年6月,李先生以10元/股的价格行权购入10000股,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18元/股。2023年10月,李先生再次行权购入股票5000股,施权价仍为10元/股,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5元/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基于此,李先生在2021年6月接受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2023年6月,第一次行权购入股票时,该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计算扣缴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18-10)×10000=8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10%-2520=5480(元)。2023年10月,李先生第二次行权购入股票时,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25-10)×5000=7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0000+75000=15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5000×20%-16920=14080(元),减去第一次行权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那么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4080-5480=8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民个人当年除取得股票期权所得之外,还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或当年从其他任职受雇单位取得了股权激励所得,均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股权激励,既包括境内的股权激励,也包括境外的股权激励。但是,对居民个人跨年度取得的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不需要合并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即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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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价外费用这个词,如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包装物押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等等,到底哪些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哪些又能直接剔除呢?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下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吧!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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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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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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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