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税?
发文时间:2024-04-17
作者:孙彤 吴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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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说,股权激励所得属于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相关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如果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该如何计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相关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文件同时明确了,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以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例。某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积极性、继续创造价值,于2021年6月和员工李先生约定,如未来两年李先生继续在该公司任职,自2023年6月份起将有权以1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20000股股票,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2元/股。股权激励方案同时约定,被激励对象可分期行权。在2023年6月,李先生以10元/股的价格行权购入10000股,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18元/股。2023年10月,李先生再次行权购入股票5000股,施权价仍为10元/股,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5元/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基于此,李先生在2021年6月接受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2023年6月,第一次行权购入股票时,该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计算扣缴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18-10)×10000=8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10%-2520=5480(元)。2023年10月,李先生第二次行权购入股票时,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25-10)×5000=7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0000+75000=155000(元),两次股权激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5000×20%-16920=14080(元),减去第一次行权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那么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4080-5480=8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民个人当年除取得股票期权所得之外,还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或当年从其他任职受雇单位取得了股权激励所得,均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股权激励,既包括境内的股权激励,也包括境外的股权激励。但是,对居民个人跨年度取得的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不需要合并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即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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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事先裁定案例:股东划入资产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之前总怕跨境出资的税务处理出问题,现在有了税务部门的明确答复,我们投资的步伐就能踏实往前迈了!”近日,海南省儋州市S公司财务负责人陈女士收到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送达的税收事先裁定文书,解决了困扰企业及境外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据陈女士介绍,由于公司计划扩大经营规模,境外股东准备加大对公司的投资。然而,境外股东拟注入S公司的资本金,并非常规的货币资金,而是一笔特殊的债权——这笔债权不仅经过多次跨境转让,背后还有层层嵌套的跨境担保安排,从原始形成到最终作价出资,交易链条长、涉及环节多,其商业实质和税务属性很难直接判断。

  让企业惊喜的是,儋州市税务局今年以来进一步优化大企业服务模式,将个性化服务与税收政策适用性相结合,推出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简单说,企业如果对即将进行的交易税务处理把握不准,可向税务部门申请裁定。基于税企互信原则,我们会对交易实质及政策适用情况给出清晰答复,从源头上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儋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分局局长王高柳说。

  企业管理层经研究后,决定向儋州市税务局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希望获得“权威指南”。“万一政策适用错误,后续可能面临税务调整,资本注入进度也会‘卡壳’,这对我们扩大投资影响很大。”陈女士坦言。

  面对这份复杂的裁定申请,儋州市税务局第一时间组建了由大企业管理分局、企业所得税科、国际税收管理科业务骨干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团队,从梳理交易脉络入手逐步拆解难题。“接到企业提交的资料后,我们先仔细梳理全部材料,结合债权形成的原始合同、每一次跨境转让协议、资金往来凭证、跨境担保文件等关键信息,逐步画出完整的资金流向和交易路径图,逐笔分析、验证交易的合理性和政策依据。”儋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分局副局长王芸介绍。

  在厘清交易链条后,儋州市税务局召开了专题研判会,和企业面对面沟通。儋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林荣介绍,这次专题研判会的主要目标,就是研判这笔出资的经济实质,究竟是不是境外股东通过划入资产的方式,完成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跨境业务涉及多领域政策,多部门一起研判,有助于确保裁定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该局主动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政策口径,并专程对接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确保企业后续执行顺畅、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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