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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2022年前已陆续全部完工交房并确认了收入,但因未能办理工程结算等原因在完工年度未能取得发票,因此完工年度确认收入时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票部分的成本。如今已取得相关发票,是针对完工年度以后取得的成本发票,追补至未超过五年的以前年度扣除,还是在现在取得发票年度直接扣除?
答: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网上留言答复,2026年8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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