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需同时运行、不可分割,因此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通常整体销售、整体定价,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按照100号文件规定,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销售额后倒挤而得。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开票一直存在争议。
实操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尊重软、硬件整体不可分割的特性,在纳税人按照嵌入式软件机器设备名称开具销售发票的基础上,要求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且软件产品名称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如果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鉴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的唯一性,也有税务机关同意只要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即可。
同时,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在开具嵌入式软件产品发票时,软、硬件销售额必须分栏开具或者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如此开具,对于纳税人来说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在于:
第一,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两部分功能需同时应用,机器设备方可运行。对于购方来说,其购买的是整体机器设备,而不是其中的软件或者硬件,很难接受发票分为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对于销方来说,也不想让购方通过软硬件的销售额推断软硬件的成本和利润。第二,纳税人通常在月初开票,月末结转成本。纳税人开票时,依据的是购销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的整体销售额,此时,成本并未确定,无法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也无法在发票上分别体现软、硬件销售额。
为了满足税务机关要求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销售额必须分别开具或者软件部分必须有销售额的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只好按预估成本计算硬件销售额,再倒挤软件部分销售额;待实际成本出来后,再重新计算按孰小原则退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的纳税人在开票时(成本未结转前提下),不区分软件、硬件销售额;成本结转后再开具分别有软硬件销售额的发票,同时冲红之前未区分软件、硬件销售额的发票。纳税人大量开具红字发票,一是需要客户接受,二是易触发税控系统预警,无论给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无论采取哪种开票方式,100号文均未明确规定,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究竟应当如何开具发票,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纳税人经营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效能,同时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附: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2024年1月15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4.《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六条,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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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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