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发文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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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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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就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常见误区吧!

  误区一:所有行业的企业均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行业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误区二: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均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误区三:所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错。只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才可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维修;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误区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错。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误区五: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六:研发产品过程中对外销售的试制品,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错。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七:企业预缴时不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错。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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