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建造的售楼处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发文时间:2024-09-06
作者:李霄羽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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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便于销售其开发产品,一般会在开发项目的土地上建造售楼处。售楼处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临时性的,即开发的产品销售完毕后自行拆除;二是售楼处属于开发产品,当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售楼处最后也要对外销售出去;三是当初建造售楼处时就把它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当销售开发产品时作为营销场所,而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为用于物业管理的办公用房,或者其他经营用房。

  按照房产税政策规定,售楼处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售楼处所占土地的价值,即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法理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税[2010]121号文件是在2010年出台的。那时,纳税人会计上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还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会计上处理土地使用权是不一样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出台之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房产原值中不包括地价,当然地价就没有缴纳房产税。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房产原值中包括摊销后的地价,这就说明地价中有一部分是缴纳了房产税的。其实,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平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之间房产税不公平的现象,也就是说,会计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未把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纳税人,地价也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一样。同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地价也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但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屋建筑物的,在土地未开发之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当土地开发时再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开发可供销售的产品,当开发的产品全部售出后,土地使用权已不存在了;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为了生产经营和建造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使用,土地使用权会长期属于企业。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相比较用途是不一样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楼处,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临时性的售楼处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是要拆除的,其所占的土地价值并不计入其成本中,而是要计入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中,因此,在对售楼处征收房产税时,不能再把其所占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征收房产税;倘若临时性的售楼处其所占的土地价值,既计入了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中,又在征收房产税时再计入房产原值,这样就会有失税收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售楼处属于开发产品的,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所占土地的价值会自然转移到售楼处的成本中去,这样,地价已经计入了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了。

  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售楼处,其所占的土地价值不会转移到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中去的,还会留在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时的土地和房屋是构成一体的,因此,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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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不征(免)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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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条明确,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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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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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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