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税一稽处〔202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文时间:2023-06-06日
来源: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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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道具循环骗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柳市税一稽处〔202317
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0J):
经我局于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三江县程*乡)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生态园公司出口货物为红茶,上游茶青供货单位为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露蕾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归斗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桂茗茶业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和里天鹅岭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建盛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陆和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民发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生态园茶业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业有限公司共12家公司,共取得上游发票4837份,发票金额498214243.53 元,价税合计498214243.53 元,共申报出口退税29批次,实际已退税额为48477598.17元。

经检查,生态园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购环节虚假
生态园公司2019年-2022年取得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2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837份,发票金额498214243.53元,价税合计498214243.53元。

经检查人员核实《金三税收管理系统》系统,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50627521.12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19029.6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44982535.50元,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5125395.97元,上述48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家合作社,实际全部由洪定用控制。洪定用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从2019年起利用自己控制的十三家茶叶合作社,虚构收购茶青业务、虚开发票给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三江县韵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三江县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茶叶公司),十三家茶叶合作社与三家茶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杨莉萍(三家茶叶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自己受洪定用指使,为十三家茶叶合作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三家茶叶公司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讯问笔录,上述11家茶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贾世祥、龙仟德等人承认,合作社实际由洪定用控制,合作社与生态园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对上述合作社开具给生态园的发票不知情,合作社对公账户均由洪定用控制,实际未收到生态园公司茶叶款。三江县利金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有情况说明中承认,三江县利金茶业有限公司与生态园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其中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给生态园公司的25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出口环节虚假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三家茶叶公司均由以洪定用为首的犯罪团伙控制。

1.洪定用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生态园公司从2019年起无真实出口业务存在,从2019年起利用其控制的生态园公司与越南公司相互勾结,通过虚构出口业务、道具循环等违法手段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具体操作为:先由越南公司将虚假的茶叶销售合同通过邮件发送给洪定用本人,洪定用将合同打印出来加盖生态园公司的公章及自己刻制的越南公司公章,拍照传回越南公司,生态园公司将准备好的道具茶叶及报关材料进行报关,报关通过后道具茶叶由中外运公司发到越南,道具茶叶到越南后,越南老板帮助洪定用利用边民互市的方式,将道具茶叶全部转回国内,送至南宁六景的仓库重新包装运回三江县茶厂,以“道具循环”的操作方式虚假出口茶叶,骗取出口退税款

2.涉案人员吴为界在讯问中承认,自己负责接收生态园公司从越南边民互市回到国内道具茶叶。

3.六景仓库管理员李国荣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仓库接收到吴为界运来的茶叶后,由他把茶叶印有越南文字的外包装拆掉,重新用薄膜袋每包30公斤包装好再叫大货车运到洪定用指定的三江县茶厂。

4.检查人员在公安机关搜集的涉案物证中,发现洪定用在讯问笔录中提及的自制越南公司印章。

5.海关缉私部门提供的对三家茶叶公司涉嫌走私案的调查情况显示,海关部门初步查证,洪定用犯罪团伙2019年起申报出口业务报关单153票,涉案茶叶1782.57吨。其中,生态园公司涉及98单、1081.57吨,生态园公司存在以“道具循环”的操作方式虚假出口茶叶的行为。

(三)生产环节虚假
经检查,生态园公司备案登记的茶叶生产厂房在三江县程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厂房负责人王福展在我局询问笔录承认,生态园公司有5个厂房,其中两个出租给木材加工企业,其余出租给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生产茶叶,洪定用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在政府相关部门下户实地检查的时候,都是带领参观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的生产线和仓库,生态园公司未利用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经实地核实,生态园公司厂房生产使用情况与王福展所述一致,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租用生态园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

经核实,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我局询问笔录中承认,利金茶叶公司于2019年2月起,租用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茶叶加工生产每次有税务机关人员到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核查时,洪定用通知他不要过来,并要求利金茶叶公司的员工穿上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服,冒充是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工人,制造三家茶叶公司的正常生产的假象,应对检查

(四)外汇收入虚假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洪定用在笔录中承认,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道具循环的方式虚假出口茶叶到越南,越南公司不需要支付茶叶货款,为完成整个交易,需要有真实的外汇转账交易记录,所以联系了香港公司为进口茶叶的越南公司向三家茶叶公司以美元结算支付茶叶货款,具体操作为:三家茶叶公司银行账户收到香港公司的外汇后,会先进行结汇将美元结算成人民币,之后香港公司的联系人通过蝙蝠软件将很多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名字、账号、包含费用在内的转账金额发给洪定用,洪定用再把这些信息发给洪序权,由洪序权通过所控制三家茶叶公司的银行账户将结算出来资金转入茶叶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再从合作社银行账户转给香港公司联系人所提供的广东地区个人账户中,完成把资金回转给香港公司

洪序权(犯罪团伙成员之一、洪定用儿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受洪定用的指使,手上持有三家茶叶公司和十几家茶叶合作社、合作社法人的银行卡,收到香港公司的美元汇款后,去委托银行进行结汇转到茶叶公司的对公账户,茶叶公司再转到茶叶合作社对公账户,最后通过茶叶合作社对公账户转到洪定用提供的个人账户上,称这样做是因为三家茶叶公司出口外汇收入为假,但香港公司转账过来不能直接转回去,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转回给香港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提供的生态园公司外汇收入明细显示,生态园公司取得的外汇收入均由香港地区汇入,且存在洪定用所述的资金流转异常现象,部分如下

1. 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中国银行623679385824)于2020年7月8日收到香港公司转账合计人民币1051915.85元,随后转款1050000.00元至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建设银行45050110582700000333),利金合作社对公账户转款合计1050000.00元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桂有个人账户(柳州银行621412020103362086),杨桂有个人账户转款505000.00元给三江县生态园茶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春松个人账户(账号6222032105004631548)、转款合计495000.00给刘晓根个人账户(深圳工商银行6222034000035948870广东地区账户),廖春松个人账户转款571121.00元至刘晓根个人账户,合计转款1066121.00元。

2. 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中国银行623679385824)于2020年7月9日收到香港公司转账合计人民币1050131.38元,随后转款合计1060000.00元至利金合作社对公账户、生态园合作社对公账户(柳州银行75000500000000002717),随后利金合作社对公账户、生态园合作社对公账户转款合计1060000.00元至杨桂有个人账户、廖春松个人账户,最后杨桂有个人账户、廖春松个人账户转款合计1094542.00给刘晓根个人账户。

3. 香港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转款548642.99元至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生态园公司转款合计547000.00元至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建设银行45050110582700000205)、三江县建盛茶叶专业合作社(2105036719100005734),随后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转款合计548000.00元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龙仟德(农业银行6228480858492890273)、王建盛( 62285621007210882)个人账户,最后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转款合计550538.00元给开户行为广东地区的屈立辉(6226220615547477)、马青岭(6214867833915888)唐国明(6217683001266344)个人账户。

4. 香港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转款547462.48元至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生态园公司转款合计539000.00元至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对公账户,随后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转款合计523000.00元至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最后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转款合计529966.00元给开户行为广东地区的高和平(6217003230053110841)、查中华(6217857000071084477)、谢华军(6217714805037456)个人账户。

5.香港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转款536810.56元至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生态园公司转款合计539000.00元至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对公账户,随后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转款合计523000.00元至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最后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转款合计529966.00元给开户行为广东地区的高和平(6217003230053110841)、查中华(6217857000071084477)、谢华军(6217714805037456)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生态园公司出口业务存在收购环节虚假、出口环节虚假、生产环节虚假、外汇收入虚假的情况,生态园公司2019年至20228月办理已退出口退税款48477598.17元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五)增值税
经检查,生态园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态园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合计22884933.04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75份,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519029.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8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元、2019年4月563.72元、2019年6月44586.36元、2019年8月186777.04元、2019年9月57522.12元、2020年2月139140.55元、2020年3月447050.42元、2020年8月86948.93元、2020年9月1398.25元、2020年11月246911.51元、2020年12月4237.52元,合计1710788.88元。

因企业已于2022年自行缴纳增值税100.33元,故2020年12月实际少缴纳增值税为4137.19元,此本次检查涉及的附加税费追缴计算以4137.19元为依据,偷税定性以2020年12月所属期当月实际造成少缴的增值税4237.52元为依据。
以上你单位合计少缴增值税1710688.55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0.01=4956.53元、所属期为2019年4月563.72*0.01=5.64元、所属期为2019年6月44586.36*0.01=445.86元、所属期为2019年8月186777.04*0.01=1867.77元、所属期为2019年9月57522.12*0.01=575.22元、所属期为2020年2月139140.55*0.01=1391.41元、所属期为2020年3月447050.42*0.01=4470.50元、所属期为2020年8月86948.93*0.01=869.49元、所属期为2020年9月1398.25*0.01=13.98元、所属期为2020年11月246911.51*0.01=2469.12元、所属期为2020年12月4137.19*0.01=41.37元,合计17106.89元。

(七)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0.03=14869.57 元、所属期为2019年4月563.72*0.03=16.91元、所属期为2019年6月44586.36*0.03=1337.59元、所属期为2019年8月186777.04*0.03=5603.31元、所属期为2019年9月57522.12*0.03=1725.66元、所属期为2020年2月139140.55*0.03=4174.22元、所属期为2020年3月447050.42*0.03=13411.51元、所属期为2020年8月86948.93*0.03=2608.47元、所属期为2020年9月1398.25*0.03=41.95 元、所属期为2020年11月246911.51*0.03=7407.35 元、所属期为2020年12月4137.19*0.03=124.12元,合计51320.66 元。

(八)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0.02= 9913.05 元、所属期为2019年4月563.72*0.02= 11.27 元、所属期为2019年6月44586.36*0.02= 891.73 元、所属期为2019年8月186777.04*0.02=3735.54 元、所属期为2019年9月57522.12*0.02=1150.44元、所属期为2020年2月139140.55*0.02=2782.81 元、所属期为2020年3月447050.42*0.02=8941.01 元、所属期为2020年8月86948.93*0.02=1738.98元、所属期为2020年9月1398.25*0.02=27.97 元、所属期为2020年11月246911.51*0.02=4938.23 元、所属期为2020年12月4137.19*0.02=82.74元,合计34213.77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4837份(其中2514份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款48477598.17元予以追缴

(三)生态园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为1727896.77元。其中增值税171078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788.88×1%=17107.89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51320.66元。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4213.7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2020年12月少缴税款98.85元入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滞纳金为25.81元、少缴税款1.48元入库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滞纳金为0.43元)。

(七)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以“8.10”虚开发票专案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八)以上应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710688.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6.89元,教育费附加51320.66元,地方教育附加34213.77元,合计1813329.87元。同时追缴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8477598.1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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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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