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注意本季度开始所得税预缴申报填写有变化!
发文时间:2025-10-10
作者:王术芳
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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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本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需要把所出口货物的收入分解为三类进项填报: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代理费收入;对于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还需要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把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申报。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时,需要在“事项2"的“出口方式”处作相应的勾选,即你的出口收入是什么类型的需要勾选相应的出口方式:

  一、纯自营出口的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

  哪些属于自营出口业务呢?就是自己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显示自己的公司名称;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电商企业零售出口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业务,虽然不生成报关单但也属于自营业务。有两个例外:

       1.有的自营出口在报关时可能会把工厂或品牌方报在生产销售单位栏次,这属于报关错误,但也属于自营出口;

       2.被人冒用抬头报关的,就是被别人用自己公司名义报关出口了,虽然也在自己的电子口岸里查询到报关单了,但这不属于自己的业务,更不是代理出口。

  对于有一些出口企业购买出口数据,即别人的出口货物信息购买过来以自己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正常情况下要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但是由于没有真实货主的信息无法填报的,只能按自营出口来处理。

  二、存在委托其他公司出口的则勾选“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

  委托出口业务,指不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报关,而是委托别的公司,以别的公司即代理公司名义进项报关。这类业务一般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也有一些是没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例如一达通代办退税业务。另外还有一些非正规报关的,如:双清包税、买单出口、直接走快递的分送集报等,这几种也属于委托出口业务收入。

  三、代理别的公司出口的取得代理费收入勾选“出口代理费收入”

  即以自己公司名义为别的公司代理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自己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委托方公司。代理方需要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

  如果几种方式都有则需要同时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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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口企业有代理别的公司出口的时候,需要勾选“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选项,同时会启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8ae0880988c45e80e9dd594e3367f4e8_4e9c9406c00341fe2325da5bc2cd3fef.jpg

需要把代理别的公司出口的业务情况进行填写:9df147cf481785d6923004d7548ce10d_018d92827f8e3122af48b82506edd187.jpg

  相关解读——  


出口企业注意本季度开始所得税申报新变化!

王术芳      2025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自2025.10.1起出口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有三个新变化:

  变化一:

  针对出口货物的收入,进行了细化核算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栏新增三栏明细收入: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费收入,来分别核算出口企业的出口收入情况。

  自营出口货物的收入,填报在1.1栏次的自营出口收入栏次;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委托方在申报所得税时填报在1.2栏次的委托出口收入栏次;如果是代理别的公司出口所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该代理费收入填报在1.3栏次的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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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

  重申了代理出口或者买单出口模式下出口货物由生产销售企业申报所得税

  很多人看到这个规定时可能会产生误解,其实这个生产销售企业的表述是引用了海关报关填制规范的说法。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生产销售单位指自营出口的出口商、或委托出口的委托方,即指的真实货主。17号公告明确说明如果出口企业是自营出口那就是你的收入自己申报纳税,如果是代理出口那么就要由真实货主单位申报纳税。这为一些企业买单出口由谁申报纳税明确了依据,把纳税义务穿透到真实货主身上,但是如果代理方不配合这个穿透报送的话那只能代理方来申报纳税了。

       注:该生产销售企业并非完全按出口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来判断,有时候报关的生产销售单位可能不是真正的货主,需要穿透到真正的货主。

  变化三:

  对于有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新增加了一个《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

       即对于那些有代理出口业务的,如受托为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跨境电商业务、综服企业操作的代理出口业务(一般性代理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代理)等,代理方需要把所代理出口的委托方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号、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及出口额一并填写该汇总表一起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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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号公告也将有助于杜绝那些买单出口业务,很多出口企业把别的公司的出口货物通过一些货代或报关公司获取到货物信息后伪装成自己公司的出口货物进行报关,例如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为了走量赚取商务局出口补贴等。这些出口企业出口后由于不属于自己的出口业务,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真正的货主由于不是用他公司名义出口的也未申报纳税,导致税款流失,今后对于这类非正规出口业务将有力杜绝,因为出口方如果不填报这个出口情况汇总表的话,那其主管税务机关就会认定为是他自己的出口业务需要确认收入纳税,只有填报了该汇总表后才不需要作为自己的出口业务,而由委托方或真实货主方的税务机关对委托好或真实货主进行征税。

  这一变化才是真正的杀招!直接把那些购买货物信息假报出口或者出口取消退税货物买单出口的干死!

  那么哪些属于买货物信息假报出口呢?

  1.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

  这个不在考虑范围,因为既然骗税那么基本都是按自营业务处理了,收入和所得税也会正常确认和申报的。

  2.购买出口数据

  指那些为了骗取商务补贴的企业,为了增加自身企业的出口数据,把别的货主出口的货物伪装成自己公司的业务报关出口了。

  这类企业就是为了商务补贴,买来的货物信息自行报关出口后货物了报关信息,但不确认收入不申报纳税。

  3.取消退税的货物买单出口

  这类取消退税的货物,如果自己出口的话那要视同内销征税了,所以很多出口这类货物的企业为了规避这个就通过货代或报关公司用其他出口企业的名义进行报关。

  这类出口报关主体即出口方可能是为了获取出口报关数据来骗取商务补贴的,也可能是不知情被毛用抬头报关了。总之都是没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另外提醒出口企业:不要被毛用报关抬头,有一些企业被报关行毛用抬头给别的出口货物报关了,这种风险一定要注意!在业务操作中,尽可能与合作的报关公司走无纸化委托协议,不要把空白盖章等资料交报关行,以防被毛用抬头报关,把别人的货物报成自己公司出口的了,发生这种情况的你都找不到真实货主无法申报这个出口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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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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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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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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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