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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企业每逢年底发放年终奖时,经常遇到员工在奖金发放前离职的情形,此时公司能否依法拒绝向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成为管理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上海市人民法院辖区内近三年的典型判例,总结法院在员工主动辞职情况下对公司不发放年终奖主张的支持条件,并从企业合规角度提出年终奖制度设计的建议,帮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制定“离职不发年终奖”条款。
一、裁判规则梳理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分析发现,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法院较少仅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为唯一依据支持公司拒发年终奖的主张。仅见个别案例(如上海闵行区法院2022年的案例)属于此情形。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裁量,包括:企业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是否完成全年工作、绩效考核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效益等因素。总体而言,以下几个要素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重点考量的方面:
是否有明确约定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通过劳动合同、录用通知或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例如要求服务满全年、发放时仍在职等)。明确的约定是法院判断发放义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如果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公示并为员工所知悉,其对年终奖的限制性规定(如“发放日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员工工作期间和离职时点:员工是否在考核年度内提供了全年的劳动,离职时间点是否在年终奖发放之前。一般来说,员工未工作满全年或在奖金发放前即主动离职的,往往被认定为不满足年终奖领取条件。例如,有判决指出年终奖按自然年计算,是对劳动者一年劳动表现的奖励,员工未提供整年劳动或未服务满12个月,即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前提条件。
绩效考核和员工表现:年终奖通常带有奖励性质,法院会考虑员工所在部门以及员工当年的绩效考核结果或有无重大过失等因素。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奖金政策或合同约定年终奖与绩效挂钩,则绩效规定要件成为能否获得年终奖的重要条件。同时,如果员工存在违反公司政策或业绩不达标(例如案例中提及的报销发票有问题等)导致公司决定不发放奖金,法院也可能认可公司决策的合理性。
公司经营状况和奖金性质:法院倾向于尊重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发放奖金的权利,但前提是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奖励而非固定工资的一部分。若证据显示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发放年终奖,或者年终奖本质上取决于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则公司未发放年终奖可被视为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如浦东新区法院2024年判决中,因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且年终奖并非固定承诺,法院认定公司不发年终奖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判断离职员工年终奖纠纷时并非机械地看公司是否有“不发放”规定,而是结合合同约定、制度条款、员工贡献和公司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估,自由裁量是否支持公司拒发奖金的主张。
二、典型案例实务分析
以下选取几例具有代表性的上海地区判决,就公司在员工辞职时不发放年终奖的裁判思路进行对比分析:
案例1(浦东新区法院,2024年):员工于2022年9月底主动离职,索要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9月的年终奖。公司虽在录用通知中提及年终奖参考标准,但劳动合同并无明确约定。法院认为,年终奖按自然年计发,本质是对劳动者全年工作表现的奖励。该员工2021年入职未满12个月,不符合同约定的领取条件;2022年亦未提供整年劳动。同时,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亏损,两年均无盈利,依据经营状况决定不发年终奖具有合理性。据此,法院支持公司无需向离职员工支付所主张的年终奖。
案例2(徐汇区法院,2023年):员工劳动合同于当年12月1日到期终止(实为未在公司服务满全年)。公司内部《员工就业规则》明确规定年度奖金计算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奖金发放之日已离职的员工,公司可按比例支付或不支付奖金”。该员工合同期满离职时尚未到发放奖金之日,也未做满全年。公司据此规则并结合员工存在的财务违规(报销发票问题)决定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法院认定公司做法并无不当,驳回了员工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这一案例表明,规章中设定离职不发奖或按比例发放的条款在实践中获得了法院认可,前提是员工确已在发放前离开且公司有合理理由选择不予发放。
案例3(上海一中院终审,2023年):员工于2021年中途主动辞职,要求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薪酬制度中均明确约定:年终绩效奖根据员工出勤、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综合决定,且当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员工无权获得当年绩效奖金。法院查明公司2020年经营亏损且调整了考核周期,故2020年度无发放年终奖的前提条件;同时马某2021年个人原因离职触发了“考核年度内离职无奖金”的约定。终审判决认为马某主张年终奖缺乏依据,支持公司不发放其离职当年及上一年度年终绩效奖的立场。该案突出体现了合同约定与业绩挂钩对于认定年终奖发放义务的重要性:员工既已同意相关约定且公司确无盈利,则其离职后要求发放奖金难获支持。
案例4(闵行区法院,2022年):此为少数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即支持公司拒发年终奖的案例。公司《年终奖管理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或发放当月提出离职者,不发放年终奖”,且惯常在每年3月下旬发放上一年度的奖金。员工于2022年3月31日提出辞职,要求2019年和2021年年终奖。法院首先认可年终奖发放与否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公司提供的制度明确了年终奖发放办法和条件,并对所有员工一体适用、公平对待。根据该制度,员工2019年未工作满全年、2021年度奖金发放当月即已离职,均不符合发放条件,因此其要求相应年度的年终奖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发现公司在2021年每月从该员工工资中预提了相当于工资3%的金额作为年终奖组成部分。由于员工离职后无权再获得这一奖励,这部分预提的金额实际上属于其应得工资,法院判令公司将预提的13,781.32元返还给员工。该细节提醒企业:若年终奖采取平时按月预留、年底统一结算的做法,员工离职后对于个人已实际创造的那部分奖金(工资)应予支付,否则将被视为克扣工资。
上述案例表明,在员工主动辞职后主张年终奖的纠纷中,公司能否合法地不发放年终奖,取决于合同约定和内部制度的完备性及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具备明确合法的制度依据、员工未满足约定条件且公司有正当经营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支持企业的拒发年终奖决定。反之,若无明确约定或公司未能举证合理理由,则可能被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
三、年终奖制度设计建议
结合以上裁判规则和案例启示,从企业合规管理角度出发,针对“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条款的设计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约定发放条件:在劳动合同或正式的奖金制度中明文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将“员工需在奖金发放时仍在职”或“需全年服务满12个月”等作为领取年终奖的前提。约定应措辞清晰、具体,避免含糊其辞。例如,可约定“员工若在奖金发放日之前自行离职,则当年度无权领取年终奖金”。通过双方合同约定,可有效明确员工权利义务,使法院在争议时有直接依据。
2.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来规范年终奖发放,应确保该制度的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要求,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向员工公示。只有程序合法、内容合理的规章才具备约束力。企业应保存员工签收或培训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员工知晓并接受相关规定。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更可能认可制度的效力,将其作为处理年终奖纠纷的依据。
3.合理设计条款内容:在制度内容上注重合法性与公平性,避免过于苛刻。一方面,要确保年终奖性质被界定为奖励性或绩效性收入,而非固定工资的一部分,从而赋予企业根据业绩状况调节发放的空间。例如,可将年终奖定位为“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的奖励”,并明确其与公司经营业绩、员工绩效挂钩。另一方面,条款应兼顾不同离职情形的合理性区分:对于员工主动辞职不发放年终奖可以严格规定;但如遇劳动合同正常期满或公司主动解除合同等非员工原因离职的情形,宜考虑酌情按员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比例发放奖金,以体现制度的合理和人性化,减少争议风险。
4.落实绩效考核与证据留存:如果年终奖发放与绩效评价或年度考核结果相关,企业应当完善考核机制并按制度执行。对每位员工当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等做好记录和证明材料留存。一旦发生诉讼,公司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未发放年终奖的合理性(例如经营亏损、员工绩效不达标等),法院通常会尊重企业基于经营自主权所作的决定。
5.避免变相扣薪做法:年终奖制度设计需避免涉嫌克扣工资。例如,不宜采取从月薪中预先扣除部分作为年终奖积累、离职即不返还的模式。如果采用“月度预留、年度发放”的奖金形式,应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该预留部分的处理方式,通常应按实际工作月份比例发放或退还给员工。否则,公司预提的款项将被视为员工已 earning 的工资,在员工无权获得额外奖励时必须返还。合规的做法是将年终奖与月工资相区分,不将其计入固定工资标准中,防止纠纷中被认定为欠付劳动报酬。
综上,企业要实现“员工辞职当年不发放年终奖”的管理目的,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防范风险。关键在于:预先将年终奖的性质和发放条件以合同或规章形式固定下来,并确保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合法、合理、透明。同时,公司应根据经营实际审慎行使奖金发放自主权,既尊重员工的劳动付出又维护制度严肃性。只有做到制度完善且执行有据,企业在员工离职年终奖争议中才能更有把握地获得法院支持,既保障自身经营自主权,又避免违法风险,达到合法合规与激励约束并重的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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