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REITs税收制度:优化空间与完善策略
发文时间:2025-12-17
作者:方净植
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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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不动产投资的便捷途径,同时也为资产的有效盘活和优化配置注入了新动力。虽然我国REITs市场起步相对较晚,但是近年来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国REITs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总市值已达1 613.34亿元。在市场规模快速扩张的背后,我国现行REITs税收制度在顶层设计以及与不动产投资特性的契合度上仍显不足,面临着整体税负水平相对较高、税收制度系统性欠缺、税收优惠针对性不足等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REITs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面对这些问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显得尤为必要。美国作为REITs的发源地,自20世纪60年代起便构建起相对成熟完善的REITs市场体系,其相对合理的REITs税收制度为REITs市场的繁荣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可借鉴美国REITs税收制度的成熟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REITs税收制度,促进我国REITs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REITs税收制度及待提升空间

  自2020年基础设施REITs试点正式启动以来,我国REITs市场迅速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市场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资产从最初的高速公路、产业园,逐步拓展至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等多元化领域。目前,我国REITs制度仍处于“试点—扩围”并向常态化发展过渡的关键阶段,其顶层设计和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配套政策体系正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盘活存量不动产、促进基础设施投融资、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现行REITs税收制度

  我国REITs在设立、持有、运营、分配等诸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汪诚 等,2015)。

  1.增值税。我国REITs运营各环节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率设置清晰明确(许亥隆,2021)。在运营阶段,不动产租赁作为核心业务板块,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REITs运营过程中提供的物业管理、维护等配套服务,则按6%税率计征增值税(吕明,2022)。我国在REITs增值税上亦设有优惠政策,旨在扶持产业发展,减轻税负压力。为契合民生保障需求、助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发展,我国针对保障性住房REITs,对其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将税收红利直接回馈租户和运营主体,提升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社会价值(吴小强 等,2022)。

  2.企业所得税。在我国,REITs企业所得税政策尚处于逐步探索完善阶段。现阶段,REITs在底层资产经营层面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运营过程中,资产运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等经营所得,需以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的税金占经营利润比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再投资和分红资金空间,影响了投资者的回报预期,制约了项目滚动开发和服务品质提升(吕明,2022)。因此,我国在REITs相关环节亦相继出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和税收优惠举措。如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若符合特定资产重组条件,可适用资产转移环节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的规定,缓解了原始权益人承担的一次性大额税负的压力,助力项目顺利启动(夏星临,2023)。

  3.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REITs分红,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资本利得领域,现阶段我国尚未针对REITs设立专项资本利得税,但投资者个人二级市场买卖REITs份额收益应纳入个人应税所得。我国税收政策未对REITs长期投资形成特定的激励效应。

  4.土地增值税。当REITs底层资产涉及不动产转让,尤其是房地产项目时,需精准核算土地增值额,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适用税率,其税率跨度从30%至60%不等。经过测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约占转让收入16%至20%。这就压缩了转让收益,增加了REITs运营成本,对项目扩募和资产优化重组形成资金掣肘,尤其在房地产市场波动、利润空间收窄时,税负感较为明显,与不动产自身特性契合度欠佳。

  5.印花税。在我国REITs设立环节,原始权益人向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不动产资产构建REITs架构时,所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虽然印花税税率不高,但在大规模资产交易中仍构成一定的前期成本,增加了项目启动的资金压力,对原始权益人推动REITs项目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在交易环节,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REITs基金份额,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若投资者短期频繁买卖REITs份额获利,印花税将侵蚀其利润空间。因此,印花税在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的同时,也会对长期价值投资导向形成强化作用,促使投资者关注REITs底层资产长期运营效益和分红的稳定性,契合了REITs作为长期投资工具的特质。

  总而言之,我国REITs税收制度是在兼顾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在设立环节规范资产交易税收;在交易环节引导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战略导向,依据国情特点和市场发展需求,塑造REITs市场生态。

  (二)我国REITs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涵盖REITs设立、运营、分配等环节的税收制度框架,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主要税种,并在特定领域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然而,在面对REITs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需求时,现行REITs税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政策的碎片化以及与不动产投资特性的契合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形成了当前我国REITs发展所亟待破解的税收困境。

  1.整体税负水平相对较高。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下,我国REITs整体税负水平相对较高,各环节税负叠加对REITs发展形成一定制约。在设立环节,原始权益人向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不动产资产时,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种税费,税负较高,增加了原始权益人资产剥离成本,削弱了其参与的积极性,对REITs项目启动资金流造成了较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项目顺利推进(臧宁宁,2022)。在运营环节,资产运营公司取得的经营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运营环节的税务成本合计约占租金收入的21.3%(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光华思想力”REITs课题组,2018),较高的税负挤压了运营的利润空间,减少了可用于设施维护、升级及分红资金,也会影响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投资者的回报预期。在收益分配环节,我国对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收益,个人投资者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将股息纳入应纳税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税。由于我国未对REITs股息根据投资者身份、持股期限等因素适用差异化税率,较高的税率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削弱了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尤其在国际资本竞争背景下,不利于吸引长期价值型投资流入我国REITs市场,制约了我国REITs市场规模扩张和国际化进程。我国REITs税负偏高的现状阻碍了资产盘活效率,一些优质基础设施、不动产难以及时转化为REITs底层资产,也抑制了社会资本参与热情,导致投资者面对低收益、高税负产品踌躇不前,资金活水难以顺畅涌入,从而削弱了REITs在稳投资、促发展、惠民生等领域的赋能作用。

  2.税收制度系统性欠缺。我国REITs税收制度缺乏系统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REITs市场的稳健发展。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呈现出分散化的特征,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中,未能形成专门针对REITs的一套完整、统一且逻辑严密的税收规则体系(乔志萍 等,2024)。这种分散式布局使得REITs各环节涉税事项的规定碎片化,投资者和运营主体在实操过程中需要在不同法规条文之间寻找适用规则,增加了税务处理的复杂性,易引发理解偏差和执行困难。同时,税收政策更新滞后于市场发展水平(郝治军,2023)也是问题之一。REITs作为新兴金融业态,近年来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增长,其底层资产类型不断拓展,从传统基础设施迈向多元领域,运作模式持续创新。然而,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步伐较缓慢,未能及时适应这些新的动态变化。例如,绿色能源基础设施REITs蓬勃兴起,其在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方面独具价值,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未能精准对接该领域特性,在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上缺乏适配条款,无法给予这类契合国家战略导向的项目足够的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资本加速流入绿色低碳不动产领域。而且,各税种政策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协同效应难以有效发挥。以REITs设立环节资产转让为例,企业所得税基于资产转让收益计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额超率累进征收,两者计税基础和税率设定缺乏统筹考量,易造成重复征税困境,增加了原始权益人资产剥离成本,削弱了项目启动的积极性(董静,2023)。在运营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租金收入、服务收入的认定及征收时点、征收范围存在差异,企业需耗费大量精力用于不同税种的申报缴纳,增加了财务管理成本,且易因税会差异产生税务风险,不利于企业聚焦核心业务运营和拓展。从跨区域项目视角审视,相关问题更为明显。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产业布局因素各异。部分地区为吸引REITs项目落地,出台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本意是助力本地发展,但因缺乏国家层面统筹协调,造成区域间税收政策不同。跨区域运营REITs项目面临各地政策不同的难题,在资产配置、收益分配、税务合规等方面陷入两难:一方面,需兼顾各地规则差异,运营管理复杂度剧增;另一方面,地区政策落差可能促使项目资源过度流向税收洼地,背离优化资源配置初衷,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削弱行业整体竞争力。

  3.税收优惠针对性不足。我国REITs税收优惠政策在针对性方面存在欠缺,未能精准契合国家战略导向和资产类型特性,难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特定领域的撬动效能(李耀光,2025)。从国家战略对接视角审视,当前我国要实现“双碳”目标,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大量资金注入,REITs本应成为重要资金桥梁,然而,现行税收优惠未对清洁能源REITs给予足够倾斜。以风力发电场REITs项目为例,其前期建设需大量资金投入,用于购置风机设备、铺设输电线路,运营中面临设备折旧、运维成本高企等难题,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但在税收政策层面,尚未能根据清洁能源环保属性和战略意义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上设计专项优惠,难以有效激励资本大规模涌入,不利于清洁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保障性住房领域亦是如此。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兜底关键工程,各地均积极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项目。REITs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周转和持续运营提供新路径,可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缓解财政压力。但现有税收优惠仅局限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在项目建设、运营全链条未构建系统扶持政策。保障性住房REITs底层资产运营公司,因土地取得成本较低导致进项税额抵扣较少,其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重;其企业所得税亦无特殊减免,影响了后续房源拓展、房屋品质提升的资金储备,削弱了社会资本投身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与强化民生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战略要求相脱节(高金平,2018)。不仅如此,不同资产类型运营特性各异,税收优惠亦未精细区分。商业地产REITs与基础设施REITs相比:前者侧重品牌打造和租户招揽,运营成本集中于营销和物业升级;后者聚焦长期稳定运营,养护、技术升级资金需求大(王梓洋 等,2024)。但现行税收政策未依据此类差别精准施策,没有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关键环节给予专项抵扣、加速折旧等优惠,商业地产REITs的营销费用税前列支亦受到比例限制。基础设施REITs,如高速公路、能源项目等,其价值核心在于长期稳定运营及持续的高标准养护,商业地产的运营则高度依赖市场竞争,租户招揽、品牌推广和物业升级改造等营销费用是维持高出租率和租金水平的关键。然而,现行税收制度尚未对资产的关键性养护支出、技术升级投入等给予专项税收扣除或加速折旧优惠。同质化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激发不同资产类型REITs的比较优势,不利于行业多元化、精细化发展,影响了REITs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各领域的效能。

  二、美国REITs税收制度的基本概况

  美国作为REITs的发源地和全球规模最大的市场,其税收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相对成熟。美国REITs制度设计的核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所得税的豁免条件,确保REITs收入在组织层面免税,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并强化分红导向;二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化税率调节投资者持有期限和投资行为,引导资金长期沉淀于不动产领域。美国REITs税收制度涉及不动产转让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贯穿设立、运营、分配等全过程。这种结构严密、兼顾激励和稳定的制度设计,为REITs市场的成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我国优化税收制度、破解发展难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一)不动产转让税和消费税

  在流转环节,美国大多数州的REITs收购不动产时,需要缴纳不动产转让税。不动产转让税的具体缴纳规则主要由州和地方政府决定,且受REITs收购不动产方式的影响(应展宇 等,2024)。在不动产交易环节,当REITs转让不动产时,根据美国部分州税法规定,若该交易被判定为符合投资性资产转让条件,即REITs作为长期投资持有并转让不动产,而非以短期投机为目的频繁买卖,则此类转让通常可豁免征收不动产转让税。在不动产租赁服务环节,REITs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一般需按常规应税项目对待。然而,多数州为刺激当地不动产租赁市场,吸引更多资金流入,对于REITs面向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等特定租户提供的租赁服务,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何正荣,2006)。此外,若REITs未能将其至少85%的所得在当年内成功分配,则将被征收4%的消费税。

  美国豁免投资性不动产转让税,既可以减轻资产压力,鼓励REITs对不动产进行长期稳定投资,促进不动产市场稳健发展,又可以激励REITs专注长期资产运营和价值提升,依据市场趋势、租户需求持续优化不动产设施和服务。租赁服务环节的REITs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明显:一方面,助力中小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增强了REITs对该类租户的吸引力,提升了物业的出租率和收益的稳定性,形成互利共赢局面,稳固了REITs市场的根基。

  (二)企业所得税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对REITs豁免经营收入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条件。这些条件涵盖组织形式、资产构成、收入来源、收益分配等多个维度(应展宇 等,2024)。在组织形式方面,须采用符合法典要求的特定架构;在资产构成方面,至少75%的资产必须是房地产、基础设施等,以确保REITs专注于不动产领域及相关稳健资产;在收入来源方面,总收入中至少75%必须来自不动产孳息收益,以强化其不动产投资运营的主营业务属性;最为关键的是收益分配方面,REITs必须每年至少将90%的应纳税所得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何正荣,2006)。

  虽然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的条件较为苛刻,但是其对REITs豁免了经营收入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并强制要求将大多数收益分配给股东,促使收益及时回馈投资者(李平 等,2018)。这些规定增强了REITs市场的吸引力,形成了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

  当REITs恪守《国内收入法典》规则成功豁免经营收入所得税时,仅投资者个人需就所获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税收安排有效规避传统企业架构下企业和投资者层面的双重征税问题,减轻REITs整体税负,显著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率,为企业留存更多利润用于再投资、资产优化或偿债,亦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大幅攀升,增强REITs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成为推动美国REITs市场持续繁荣扩张的关键动力。

 (三)个人所得税

  美国REITs所涉个人所得税规则精细复杂,依投资者身份、收入层级和REITs股息性质而异(应展宇 等,2024)。对于个人投资者:若REITs股息作为普通应税收入,税率随收入递增;若投资者持有REITs股份1年以内短期出售获利,按短期资本利得税征收,其税率最高为37%;但部分REITs股息符合“合格股息”条件,可适用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即投资者持有超1年获利,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通常为15%~20%。

  在美国针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方面,资产持有期限是关键变量。长期投资者持有REITs出售时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会远低于短期持有缴纳的资本利得税,这样长期投资收益保障就会吸引资金沉淀。可见,美国REITs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投资者着眼长期价值,稳定持有REITs份额。其鲜明的政策导向会促使投资者减少短期投机,深耕长期不动产投资,助力REITs市场稳健发展。综合而言,美国税收政策倾向于降低投资者参与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流动性。

  三、我国REITs税收制度的优化建议

  为推动我国REITs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亟须在顶层设计上进行系统性重构和精细化调整。本文将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从降低我国REITs整体税负水平、构建系统性税收制度体系以及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三个层面,提出具体的优化建议。

  (一)降低我国REITs整体税负水平

  降低整体税负水平是推动我国REITs稳健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可以对焦国际成熟的REITs市场(如美国等),借鉴其REITs税收制度的精准设计,协同多税种共同发力,根据不动产投资特性给予税收优惠,以切实减轻REITs各环节税负,使REITs能将更多资金投入资产运营、增值和投资者回报,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具体而言,在增值税制度优化上,可适度降低关键业务的增值税税率。鉴于不动产租赁是REITs的核心收益来源,可将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配套服务增值税税率酌情降低;对于保障性住房REITs租金、服务收入,可延续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基础设施REITs,尤其是新基建领域REITs,可考虑在运营初期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这样,在即征即退期内资金快速回流,可加速新技术研发应用,提升效率和效益,增强对长期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契合国家战略导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逐步推进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地。当REITs满足特定条件,如资产构成中不动产及相关资产占比超75%、租金等不动产相关收入达总收入的75%以上,且将应纳税所得的90%及以上用于分红时,可豁免其经营环节所得税,释放资金用于资产升级和优质租户拓展,提升商业价值和租金收益,形成良性循环,吸引更多资本涌入商业地产REITs领域。而对于土地增值税,可探索精准减免策略: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保障性住房、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等REITs项目,可予以全额减免土地增值税;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民生保障功能的项目,可根据增值率分档设置优惠税率,减免后的资金可用于新建房源和完善配套,提升居住品质,缓解住房供需矛盾,为社会稳定筑牢根基,同时提升项目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上述降低我国REITs整体税负水平的举措,将会相应地增强REITs分红能力,增加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增量,加速资产盘活,为关联产业注入强劲的资金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系统性税收制度体系

  构建系统性税收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需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和市场发展需求,从顶层设计破局,重塑系统性、连贯性税收政策框架,全方位整合现有政策,搭建动态调整机制并强化部门协同,以破除当前政策碎片化、滞后性和协同不畅的困境。

  首先,制定专门针对REITs的统一税收法规。应系统梳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税种在REITs各环节的相关规定,归并散落于不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将设立、运营、分配、退出全流程涉税事项进行统筹规范,明确各主体纳税义务、计税依据、税率适用标准,消除政策歧义和模糊地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指引,降低税务处理成本和合规风险,详细界定REITs资产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情形,统一不同地区对同类REITs项目的增值税优惠口径,避免税收政策执行差异。

  其次,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应紧密跟踪REITs市场发展动态,根据行业规模扩张、底层资产多元化拓展、运作模式创新等变化灵活施策。要定期评估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设立量化指标体系,涵盖REITs市场活跃度、税负水平变化、社会资本参与度、对重点战略领域资金撬动效能等维度,精准洞察税收政策的利弊。尤其是伴随着绿色REITs的兴起,应依其节能减排、环境效益等指标,适时推出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允许REITs项目企业将用于绿色产业配置的资本支出按一定比例,抵免其当期或后续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激励资本流向绿色不动产领域;在经济周期波动时,为稳定市场信心,可考虑适当临时放宽分红税收限制,保障投资者收益,确保税收政策与市场发展同频共振。

  最后,强化跨部门协同。REITs涉及财政、税务、金融监管、住建、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职能范畴,需搭建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跨区域基础设施REITs项目因涉及多地资产整合和税收征管,需财政部门统筹资金调配,权衡财政收支影响;税务部门要规范区域间税收征管协作,统一征管尺度;金融监管部门应把控项目融资合规性,防范金融风险;住建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应依项目特性提供产业政策支持,筛选优质资产等。各部门应就需要的信息进行共享、协同作业,形成政策合力;制定联合工作指南,细化职责分工和流程衔接,遇重大问题集体协商决策,保障政策顺畅传导至市场终端,为REITs稳健发展营造协同高效的政策生态。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是激发我国REITs市场活力、引导资金精准流向关键领域的重要举措。需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和资产类型特性精细谋划,以充分释放税收政策对REITs发展的撬动效能。

  首先,精准对接国家战略,定制税收优惠“套餐”。对于清洁能源REITs,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给予“三免两减半”优惠,助力企业快速回收前期巨额投资,缓解资金压力;在增值税方面,对发电售电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并允许进项税额适当加计抵减,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更多资本涌入清洁能源领域,为能源转型赋能。针对乡村振兴战略,应鼓励涉农REITs发展,对投资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的REITs,酌情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引导资金下乡,激活农村产业发展的“一池春水”。

  其次,区分资产类型,制定税收优惠策略。商业地产REITs注重品牌打造和租户招揽,运营成本集中于营销、物业升级。对此,可考虑提高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营销费用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减少物业装修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缩短投资回报周期,提升市场竞争力。基础设施REITs聚焦长期稳定运营,养护、技术升级资金需求大。对用于基础设施养护的专用设备购置,可考虑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关系到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的关键性设备更新,允许其按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以鼓励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加快REITs的资金周转,保障基础设施高效运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最后,实施分层激励,设置阶梯式税收优惠。从现有产业分布来看,可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和市场绩效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分层激励。核心分类应以国家重点战略如实现“双碳”目标、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为主要依据,对战略类项目考虑给予更大力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即征即退,以确保政策效力精准滴灌至国家重点领域,资金流向政府鼓励的产业。在此基础上,再以REITs项目规模、社会影响力、运营效率等量化维度作为辅助指标,设置阶梯式税收优惠,以确保通过税收政策“组合拳”,精准引导REITs服务于实体经济多元需求,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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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