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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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深入,相关电子信息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确保出口退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作好出口退税所需数据的传输工作,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现就有关数据传输操作规程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文件中“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数据传输对帐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省级和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数据清分规则,应及时将新增、变更企业的情况通知技术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含当日)向同级信息中心提供一份最新的清分规则报表;同时,对信息中心每月月底提供的无法清分数据进行分析,对不属于本地退税信息应及时反馈给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对于未及时提供最新清分规则报表而造成出口退税工作进度滞缓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省局和地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报关单数据的传输和清分工作,应根据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含当日)提供的最新清分规则报表及时更新传输软件系统中的清分规则内容,并于当月15日前(含当日)将本级服务器内无法清分的报关单数据重新清分和补发操作,对于仍无法清分的数据应在每月月底及时反馈给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数据 

  各级业务部门在每月初集中上月开具的税票信息,交付同级信息中心,层层上报,由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规定的文件格式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以前通过总局通讯服务器(IP:130.9.1.1)上报总局信息中心,总局信息中心于当月18日(节假日顺延)以前清分下发,同时对上报情况及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做通报。 

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 

(2)上报数据不全; 

(3)未按规定文件格式上报数据; 

(4)上报数据内容不正确。总局将在该月月底提出通报批评,该月此类数据不予清分下发,相关单位对原上报数据重新核准后汇入下月数据上报。 

  三、关于出口货物代理证明数据 

  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每月初集中上月开具的代理证明信息,层层上报,由各省局负责汇总并按规定的文件格式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以前通过总局通讯服务器(IP:130.9.1.1)上报总局信息中心,总局信息中心于当月18日(节假日顺延)以前清分下发,同时对上报情况及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做通报。 

  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 

(2)上报数据不全; 

(3)未按规定文件格式上报数据; 

(4)上报数据内容不正确。总局将在该月月底提出通报批评,该月此类数据不予清分下发,相关单位对原上报数据重新核准后汇入下月数据上报。 

  四、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数据传输制度。 

  各地退税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区以下三类数据: 

(1)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信息; 

(2)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3)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审核中没有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或核对不符的专用发票)。 

  以上数据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逐级上传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由于使用汇总软件工具对以上数据进行汇总,总局、省局对通过FTP等其它方式上传的数据不做处理,对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不符合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规定的数据不做处理。具体要求是: 

  (一)地市局退税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数据的电子信息传递到同级信息中心,退税机关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市局信息中心10日后收到的信息归并到下月处理。 

  (二)地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于当月12号前通过MQ上传省局信息中心,数据上传目录为:MQ通讯服务器上的数据集中上传子目录。省局信息中心12日后收到的信息归并到下月处理。 

  (三)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按数据类型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数据上传目录为:MQ通讯服务器上的数据集中上传子目录。总局15日后收到的信息归并到下月处理。 

  (四)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按数据类型分类汇总,并进行以下处理: 

  1.删除纳税识别号不等于15位的企业信息; 

  2.删除海关代码不等于10位的企业信息; 

  3.删除发票号码不等于18位的特准企业信息。 

  并将处理过的数据检测入库,于当月20日前送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将核实过的第(1)、(2)数据,即外贸企业代码更新库和本月特准退税企业代码库,于当月24日前送交总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将依此更新外贸企业代码库,并根据更新过的外贸企业代码库和本月特准退税企业代码库清分下发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五)各级国税局使用的MQ传输系统升级软件已在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发布,升级软件中增加了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的监控、查询、统计功能和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要求逐级上传的三类数据的汇总、统计功能,详细情况请参阅帮助文件。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本区域MQ使用单位及时下载使用升级软件。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集中及清分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5号)文件要求,规定每月外贸企业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的传输工作规程如下: 

  1.总局信息中心依据更新的外贸企业代码库和本月特准退税企业代码库清分外贸企业专用发票数据,于当月27日前通过MQ清分下发至省级信息中心。 

  2.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核实该数据的接收情况,保证数据及时通过MQ清分下发至各地市级信息中心。 

  3.各地市局退税部门于当月31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本地区外贸企业当月相关金税工程系统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信息。 

  (七)金税工程数据抽取和上传的及时性以及数据质量直接影响当月外贸企业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的下发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抽取和逐级上传工作。 

  1.各级信息中心要严格按国税函[2002]597号文件和国税发明电[2003]35号文件规定,从稽核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相关数据。 

  2.国税函[2002]597号文件和国税发明电[2003]35号文件中规定的从金税工程稽核数据库中抽取和上传的相关数据,逐级上传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总局、省局对通过FTP等其它方式上传的数据不再做处理。 

  3.为确保各地上传数据的质量,各省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升级本级金税工程数据抽取程序和MQ数据传输程序,有关升级补丁程序请及时关注总局数据集中支持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sjjz. 

  五、对各类数据查询的说明 

  总局在内部网开通了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116/ckts),目前支持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查询功能。 凡在此数据库中查询到的数据记录均是已清分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数据记录。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不直接受理出口企业对以上数据的查询。出口企业应向其主管退税机关咨询有关数据情况,各地退税审核部门可登录内网网站自行查询。执行上述操作后仍查询不到的信息,应报上级机关,由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汇总后交付总局信息中心做进一步协查。 

  六、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有关上传数据的采集,对源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对以上四类数据的利用、查询等日常工作。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以上四类数据及相关数据的传输工作,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业务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对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因技术原因造成的错、丢、漏等情况负责。 

  总局每月将对各地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考核,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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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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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