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901行审16号国某、某公司征缴税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4-3-2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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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某公司征缴税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新2901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文化路17号。

负责人: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稽查局执行科科员。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阿克苏地税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阿克苏地税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对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拒不履行我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予以强制执行,追缴税款3,110,204.26元、未及时转出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相应的滞纳金35,024.48元、滞纳金(对少缴纳的税款3,110,204.2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某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20日直接送达了催告书。经过多次催缴,某公司至今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现申请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随案,阿克苏地税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三张;3.阿克苏税稽罚(202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4.阿克苏税稽强催(2023)11号催告书复印件一份。

某公司申辩称,阿克苏地税局的申请事项是依据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只有第三款是具有执行的法律规定,其中表述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的表述为处罚决定,而申请人的是税务处理决定,我们认为申请人的强制执行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审查查明,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24日对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其存在接受增值税发票问题、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问题、企业所得税问题,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市税务局将税款3,677,711.37元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阿克苏税稽罚(202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14日向某公司进行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阿克苏税稽强催(2023)11号催告书,于2023年7月20日向某公司进行送达。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公司仅缴纳税款532,482.64元、罚款100,000元。阿克苏地税局遂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税款征收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为此,还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已经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税务机关只有作出处罚决定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是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非税务处理决定书,故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因此,阿克苏地税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的申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该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当,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准许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公司作出的阿克苏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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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