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高法执监241号河某、河某2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4-6-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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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某咨询中心某咨询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蕾,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荥阳市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培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坤,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某电厂某电厂,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厂厂长。

申诉人某咨询中心某咨询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咨询中心)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6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某咨询中心向本院申诉称,撤销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670号执行裁定;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23)豫01执异707号异议裁定,追加荥阳市财政局为(2003)郑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复议裁定以荥阳市财政局无偿接受某电厂某电厂(以下简称某电厂)资产转让款6500万元的事实发生在本案执行依据民事案件诉讼之前,不属于执行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条规定并未限制解散事由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该规定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表述并非要求解散事由要发生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之后,仅是限制适用规定的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在强调该规定的主体要件。二、复议裁定以荥阳市政府有偿转让某电厂资产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有偿转让资产行为不等同于荥阳市财政局接受资产对价也是有偿的。荥阳市财政局接受某电厂资产的对价,但并未偿还银行债务,符合该条规定的无偿接受财产情形。三、复议裁定认为申诉人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但申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荥阳市人民法院却拒不立案,使申诉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两级法院串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追加荥阳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规定。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严格法定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应当严格把握并充分考虑审执分离原则。就本案而言,根据查明的事实,中电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购买某电厂主要资产并将转让费支付给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荥阳市财政局,以及某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实均发生于本案诉讼前。原债权人本应根据该事实及时主张权利,对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依法提起诉讼。但原权利人只起诉了某电厂,没有以诉讼方式充分行使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申诉人作为权利的承继人也应当承继该后果。因此,申诉人主张于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更应当严格把握。同时,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荥阳市财政局提交的证据显示,荥阳市人民政府与中电财务公司签订的《某电厂资产有偿转移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中电财务公司支付荥阳市政府6,000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产权转让费用补偿的一部分;某电厂原有的8,000万元人民币银行债务,由产权转移合并后的发祥电力有限公司某电厂负责偿还。可见,在被执行人某电厂的资产转让中,系荥阳市人民政府与资产购买方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对某电厂的债务承担作出了安排。因此,关于转让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某电厂资产、建立港资“郑州中联电力有限公司”,系在荥阳市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某电厂部分资产有偿转让的行为,并涉及电厂原有债务承担的复杂实体问题。荥阳市财政局作为荥阳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即便接受了相应的转让款,关于被执行人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该债权是否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等实体问题,需要由审判程序审理确定。因此,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不宜认定本案的情形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相关主体。至于申诉人所称有关法院对其诉讼不予立案的问题,并非执行监督程序审查的范围。

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河南高院复议裁定纠正郑州中院异议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某咨询中心某咨询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邵夏虹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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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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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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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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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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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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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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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