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申请自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需要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可以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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