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23号 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9-23
文号:国税发[2004]1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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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在现有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并对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新,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并转稽查部门处理,达到快速反应、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具体实现方法是: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二、运行模式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可实行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局两级运行模式。

  三级运行模式是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逐级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逐级下发至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两级运行模式是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下发至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三、业务流程

  (一)历史数据导入

  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失控发票库的初始失控发票数据由总局统一从稽核系统失控发票数据库的历史数据导入。该项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数据采集

  新增失控发票数据由发票发售岗位依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材料(包括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

  (三)数据传输

  已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由系统每日21:00自动上传总局。

  (四)数据汇总

  在总局建立失控发票管理系统,由系统每日23:00自动汇总各地上传的失控发票数据,保存到总局的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

  (五)数据撤消

  总局在收到省级国税机关的撤消失控发票书面申请后,经审核,对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的失控发票进行撤消,保存到总局的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

  (六)数据下发

  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定时形成全国新增失控发票、撤消失控发票下发数据文件并由系统每日0:00至8:00定时自动下发到各地,更新各地失控发票数据库。

  (七)双向比对

  1.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技术实现

  (一)对地市或省级运行的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进行升级,升级软件安装包及安装说明等文档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下载后自行完成升级工作;

  (二)对地市和省级的MQ传输通道进行配置,配置说明等文档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下载后参照配置说明自行完成。MQ滚动保存10日内的数据作为备份。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MQ传输通道的设备备份问题,以保证上下级数据传输通畅。

  六、组织培训总局已经组织以省为单位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师资培训,各省负责培训本地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七、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正式启用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中失控发票的采集、比对功能自行屏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43号)中有关失控发票的采集、比对的规定废止执行。

  八、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于2004年10月15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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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已为张三缴纳了工伤保险,张三现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差额,系对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存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理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2026)苏02民终1060号


       作者简介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形式条件很重要,交易实质更关键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形式条件很重要,交易实质更关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3日  版次:07   作者:郑嘉亮

  并购重组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路径。近年来,一些企业因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补缴税款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企业认为,只要资产仍留在集团内部,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实现递延纳税。但是,税务机关在审核这类税务处理时,会综合考虑权益连续性、经营连续性、商业目的的合理性。换句话说,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形式条件很重要,交易实质更关键。

  重组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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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税务机关认定,该划转业务不满足财税〔2014〕109号文件要求,不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S公司须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因S公司已注销,企业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由母公司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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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从整体上穿透考察交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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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Z集团的案例中,若将收购股权、划转资产、注销S公司3个环节分开审视,各环节似乎均具备一定商业合理性。但是,合并观察后可以发现,划转行为只是资产划转至母公司并注销标的公司的中间步骤,本身并不具备独立商业功能。笔者认为,Z集团整体交易难以体现商业目的的合理性。

  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财税〔2014〕109号文件均要求,企业重组、划转股权或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笔者认为,与股权锁定期、经营连续性等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不同,合理商业目的需要结合交易背景、组织架构调整、经营协同、资源整合等因素综合判断。

  (作者单位:广州市公明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