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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在现实中,有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是租赁他人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一些费用事先是由出租方企业向有关单位交纳,然后承租方企业再把应承担的费用转给出租方企业。
比如,甲公司租用乙公司三个房间作为日常经营场所。甲公司发生的电费、水费、采暖费等费用只能由乙公司统一向有关单位交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交纳。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电费按照明设备的数量、水费按职工人数、采暖费按租赁面积,依照这样的分摊标准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支付费用(采暖费在供暖开始时一次性支付)。
那么,乙公司如何给甲公司开具票据,甲公司支付的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现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甲公司应当以乙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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