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差异涉税情况说明
发文时间:2026-5-15
作者:李哥税悟
来源:李哥税悟
收藏
793

  在日常财税实务交流中,不少同行反馈遇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总额大于发票取得金额的风险提示时,不清楚如何规范撰写情况说明、如何清晰阐述差异原因。为方便同行参考使用,现针对202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风险提示撰写的合规情况说明予以整理,全文严格遵循现行税收政策要求,可直接借鉴修改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差异涉税情况说明

**市**区税务局第*分局:

  我公司系******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月*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年*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主要经营******业务。

  贵局于2026年X月X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我司推送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示(风险编号:[XXXXXX])已收悉。针对提示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发票金额,未足额取得发票”涉税风险事项,我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财务人员对2025年度成本费用核算、发票取得及税前扣除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及差异形成原因专项说明如下:

  经自查,上述成本费用与发票金额差异均为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支出,或因会计核算口径与税务发票采集口径不同形成的合理税会差异,具体明细及涉税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职工工资薪金:[XXXXXX.XX]元。我司2025年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以自制工资表、银行代发凭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属于内部凭证范畴,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中包含甲方代发工资****元,该部分支出已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实申报。

  职工福利费:[XXXXXX.XX]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职工福利(如节日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XXXXXX.XX]元,以自制发放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非货币性福利(如外购福利品)[XXXXXX.XX]元,已取得对应发票。

  工会经费:[XXXXXX.XX]元。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凭据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职工教育经费:[XXXXXX.XX]元。其中,外部培训发生的讲师劳务费、场地租赁费等[XXXXXX.XX]元已取得发票;企业内部组织培训发生的自制教材费、员工差旅费等[XXXXXX.XX]元,以内部凭证和相关单据作为扣除凭证。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XXXXXX.XX]元。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费凭证税前扣除,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固定资产折旧:[XXXXXX.XX]元。我司固定资产均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购置时已取得合规发票,本年度计提的折旧费用是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计算的分期摊销额,与本年度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金额无直接对应关系。折旧计算表已留存备查。

  无形资产摊销:[XXXXXX.XX]元。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购置时已取得发票,本年度摊销额为分期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XXXXXX.XX]元。主要为经营场所装修费[XXXXXX.XX]元,装修工程于2024年完工并取得全额发票,按照3年摊销期限,2025年度摊销金额为[XXXXXX.XX]元。

  三、税金及附加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我司2025年度缴纳的房产税[XXXXXX.XX]元、城镇土地使用税[XXXXXX.XX]元、印花税[XXXXXX.XX]元、车船税[XXXXXX.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XXXX.XX]元、教育费附加[XXXXXX.XX]元、地方教育附加[XXXXXX.XX]元等,均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税法规定,税金及附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该部分支出已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如实申报。

  四、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差异金额:[XXXXXX.XX]元)

  本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XXXXXX.XX]元、存货跌价准备[XXXXXX.XX]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我司已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中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X]元,已按规定完成纳税调整。

  五、以前年度取得发票,本年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2024年度发生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因供应商结算延迟,于2025年1月取得发票[XXXXXX.XX]元,该部分原材料已于2024年领用并计入生产成本,2025年随产品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024年度发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员工报销延迟,于2025年1月入账并取得发票[XXXXXX.XX]元,已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

  六、其他无需取得发票的合理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违约金与赔偿金:[XXXXXX.XX]元。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合作方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合同、付款凭证、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税前扣除。

  银行手续费及利息支出:[XXXXXX.XX]元。其中,银行贷款利息支出[XXXXXX.XX]元,凭银行利息结算单税前扣除;银行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XXXXXX.XX]元,已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XXXXXX.XX]元。包括工商年检费、特种设备检测费等,凭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前扣除。

  境外支出:[XXXXXX.XX]元。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费,凭合同、形式发票、外汇付款凭证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七、暂估入账形成的税会差异(差异金额:[XXXXXX.XX]元)

  存货暂估入账:[XXXXXX.XX]元。2025年末,对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我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暂估入账处理,金额为[XXXXXX.XX]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我司将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上述暂估入账存货的合规发票,对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已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费用暂估:[XXXXXX.XX]元。对于本年度已实际发生但尚未结算的劳务费用、服务费用等,我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暂估处理。该部分暂估费用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规发票,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已进行纳税调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预提(如适用,差异金额:[XXXXXX.XX]元)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我司2025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出包工程预提计税成本[XXXXXX.XX]元,预提比例未超过对应合同总金额的10%,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出包合同、工程进度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已留存备查,符合税法规定的预提条件。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司对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对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按规定预提,上述预提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经全面自查,我司2025年度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所有税前扣除支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虚列成本费用、无票支出违规税前扣除的情况。

  对于上述无需取得发票的支出及形成的税会差异,均基于正常经营活动的真实业务需要,我公司承诺所有业务真实合法,涉税处理规范,所有交易记录真实可查,相关凭证及证明资料已完整留存备查。

  特此说明。

甘肃******有限公司(公章)

2026年5月15日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