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63号)的规定,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和特殊类型纳税人的,当年2月底前未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原则上仍实行上年核定征收方式。这种情况下,无须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因此,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和特殊类型纳税人的,当年2月底前未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原则上仍实行上年核定征收方式。这种情况下,无须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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