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当年度2月底前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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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63号)的规定,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和特殊类型纳税人的,当年2月底前未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原则上仍实行上年核定征收方式。这种情况下,无须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因此,以前年度设立的且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和特殊类型纳税人的,当年2月底前未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原则上仍实行上年核定征收方式。这种情况下,无须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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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公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补充了不得核定征收企业中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了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但是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调整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


本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因此调整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


三、取消了县(区)级领导小组制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明确了应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此,公告取消了原公告中关于由县(区)级领导小组确定并公示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四、明确了我省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区应税所得率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要求,综合考量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分行业税负水平及核定征收执行情况,明确了我省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区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提供了保障。该应税所得率标准将随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盈利能力、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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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统一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管理流程,推进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对我省税务机关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重申了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情形和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了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调整;我省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另行发文明确,目前我省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琼税公告〔2018〕14号)规定执行。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保证纳税人知情权,《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程序、办理期限,以及鉴定结果的公示和送达等内容,同时,按照优化服务、便民纳税的原则,在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办理时限进行了压缩;为满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一季度纳税申报需要,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之间衔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前完成。


  (五)纳税申报。为合理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减轻税企双方压力,《实施办法》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按季预缴方式。


  (六)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的时间。由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