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资产损失已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扣除。
无形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一个长期有争论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无形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直来争论不休。支持扣除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定派的主要依据是国税总局在资产损失相关文件中,列举了诸多资产损失的扣除情形,唯独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能否扣、怎么扣的情形。实务中有些税务机关据此不支持无形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刚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改了5090资产损失表,将原有表式进行调整,按照资产损失类型重新设计了表格,共列举了12大类资产损失,第5大类就是无形资产,且无形资产损失占了其中三行:
第9行:无形资产
第10行: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第11行:其中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这个有争论问题真的放开了?还是以前不让扣除只是某些税务部门自己的解释?静待观察。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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