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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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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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这些规定你不可不知

企业及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滞纳金,你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超过未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仅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规定滞纳金是否有上限及是否不能超过未缴税款,因此,实务中对此产生了争议。


  那么有无其他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是否有税务机关依据其他法律对加收的税收滞纳金有上限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可知,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应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此,税收滞纳金是有上限的,应不超过未缴税款金额。


  税务机关也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如: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信宜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15年8月、2015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在实务中,有的税务机关并未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会出现税收滞纳金超过少缴税款的情况。相信随着执法越来越规范,税收滞纳金超过少缴税款的情况将不会出现。


  二、缴纳欠税和税收滞纳金是否必须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税收滞纳金。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实务简析

近年来多地企业均遭遇“补税”问题,涉及企业存在政策变化、少计税、未按规定申报、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等情况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其中税收滞纳金这个问题也备受关注。

  一、“税收滞纳金”主要涉税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

  本文件指出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滞纳金内容规定是不相衔接的。文件附件中《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第三条第四款“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二、“税收滞纳金”实务简析

  1、多种实务无需加收“滞纳金”情形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具体分析“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税务机关和其他主体造成的,是不加收滞纳金的,以下是实务中最为重要的几种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注:根据本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不加收滞纳金)。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4)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2、“税收滞纳金”是否可超过税款本金各地执行口径存在争议

  1)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答疑情况及部分公开判决来看,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法院认为《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所以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持该观点的主要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湖南、内蒙古、广东深圳。

  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0年5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判决,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

  该观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口径在实务中同样存在部分地区法院判决案例。持该观点的主要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河北、山东济南。

  参考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4926号;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三、总结

  “税收滞纳金”,从税款滞纳角度偏向体现是一种利息性质;但从司法实践角度,更偏向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决定后加罚性质。现行政策规定,因不同社会环境与立法背景的差异,导致《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呈现出法律适用的原则与规则冲突目前尚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