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2-09-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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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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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学习方法系列报道之二:精读政策原文,掌握核心要义

增值税政策学习方法系列报道之二

精读政策原文,掌握核心要义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精读政策原文不是机械地阅读、被动地接受、简单地浏览,而是在读懂原文的基础上掌握核心要义,基于业务实际形成知识框架,做到合规、准确应用。

  对于财税工作者来说,精读政策原文是一项基本功。实务中,一些企业财税人员错误适用税收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认真读过政策原文。多位长期研究增值税政策的实务专家认为,原文是政策的源头,学习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需要精读政策原文。需要注意的是,精读政策原文不是机械地阅读、被动地接受、简单地浏览,而是在读懂原文的基础上掌握核心要义,基于业务实际形成知识框架,做到合规、准确应用。

  分清优先级,有层次地学习

  增值税及配套政策数量较多,并非所有政策文件都需要逐字逐句地“抠”,而是要分清优先级,有层次地开展学习。

  “面对大量增值税政策及相关解读,回归原文是一个可靠的学习方法。”浙江顶味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薛婷婷认为,从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文件的原文入手,财税工作者能更为清晰地了解立法目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执行期限等核心要素。不过,增值税及配套政策数量较多,并非所有政策文件都需要逐字逐句地“抠”,而是要分清优先级,有层次地开展学习。

  “增值税法及其施条例是增值税政策的基础,必须逐字推敲。”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干部杨新豪告诉记者,增值税法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直接依据和根本遵循,每一个条款、每一个表述都可能影响后续的税收征管、税务处理,必须逐字逐句精读。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的细化,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将增值税法的条文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条文进行对照阅读,读懂实施条例如何承接和展开法律条文,进而真正理解立法意图。

  对于涉及特定行业、特定事项的政策文件,建议精读核心条款。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等与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的事项。再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发生转让金融商品、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等特定增值税应税交易时,应当如何计算销售额。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管咨询部副总经理郝秀军分析,10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的问题,12号公告解决了部分特殊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确定的问题,这些政策文件都是财税工作者日常工作中常用的文件。对于这类文件,财税工作者应围绕适用范围、计税方法、备查资料等事项进行重点学习,确保了解和掌握政策核心要义。此外,对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等政策延续性文件,可重点关注执行期限、适用主体等要素。

  抓住关键词,吃透核心条款

  抓住关键词,能够快速定位核心条款。在学习过程中,可重点“扫描”与执行时间、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纳税人责任、计税规则和享受优惠等事项相关的关键词。

  温州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财税负责人丁伟伟有一个笔记本,专门记录了增值税及配套政策中,与“是指”“包括”“不包括”等限定词相关的内容。她告诉记者,视同应税交易、长期资产、非正常损失等关键定义是判断业务性质的基础,学习时不能有“模糊地带”。因此,她用笔记本记录这些关键定义,避免混淆或遗漏。

  “抓住关键词,能够快速定位核心条款。”郝秀军认为,面对一份新的政策文件,首先要看文件制定的目的,了解其着力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扫描”几类关键词,重点学习相关内容。第一类是体现执行时间、适用主体的关键词,比如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0号公告第一条“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和“小规模纳税人”等。

  第二类是锁定“适用范围”的关键词,能够帮助财税工作者明确政策适用边界,避免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这类关键词通常有“是指”“包括”“不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举例来说,增值税法第五条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其中就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一关键词;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则以反列举的方式规定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明确全部价款“不包括”哪些款项。郝秀军同时提醒,“除外”“但”等定位“例外条款”的关键词,也能起到锁定“适用范围”的作用,需要予以关注。

  瑞安市税务局税政一股干部詹印俊进一步分析,“应当”“可以”“不得”等关键词能够体现纳税人的责任。其中,“应当”代表着纳税人必须这样做;“可以”通常意味着纳税人有一定的选择权;“不得”则是纳税人不能踩的“红线”。比如,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再如,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此外,计算、视同、差额、全额、免征、减按等关键词,与计税规则、享受优惠密切相关,需要重点标注、仔细研读。

  找准变化点,避免做“无用功”

  精读原文的价值在于,建立从原理出发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政策会更新,但具备了扎实的原文阅读能力,就可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为了避免做‘无用功’,我们注重差异驱动式学习,把80%的时间用在那20%真正变化的地方。”360数字安全集团财务高级总监赵淳介绍,在学习过程中,他带领企业财税团队将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与原增值税政策进行对比,梳理出20多条主要变化并形成“差异分析表”,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同时,他们详细分析政策变化对公司业务的实际影响,以此为标准将变化点标注为高、中、低三类,有针对性地就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大的重要变化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认为,精读政策原文不是孤立地读某一份文件,而是要求财税工作者进行体系化的新旧对照,哪些表述调整了?哪些概念新增了?哪些列举删除了?这些变化本身,就是重要的政策信号。如果不进行新旧对比,可能难以意识到政策变化背后更深层次的逻辑转变。

  举例来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的“无形资产”部分,将原有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调整为“其他无形资产”,删除了“权益性”的限定,并在其定义中新增了“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这一表述。

  沈瑛华分析,这一变化看似是细微调整,但结合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来看,调整后的“其他无形资产”覆盖范围有所扩大,并为新兴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预留了空间,在法规层面将数据资源、数字藏品、算法模型乃至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等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纳入无形资产的管理框架。“精读原文的价值在于,建立从原理出发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政策会更新,但具备了扎实的原文阅读能力,就可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沈瑛华说。

  薛婷婷注意到,今年以来,《中国税务报》等权威媒体刊发了业内专家学者撰写的深度分析文章,对“增值税自然人代扣代缴”“一项应税交易的判定”等难点业务进行切中肯綮的分析。“这些文章对财税工作者理解政策变化、掌握实务处理要点很有帮助,值得精读细读。”薛婷婷说。

“每个字都认识,放在一起却不懂”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记者手记

  “有些政策条文,每个字都认识,放在一起却不懂,更别说灵活、合规地运用了。”采访中,谈起对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的学习感受,一些企业的财税负责人表达了类似看法。

  对于这一问题,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认为,一些政策规定的确较为凝练,但“字面上没写”不等于“答案不存在”。财税工作者可以在立法背景、政策逻辑和业务运行中找答案。政策的留白或微调,都可能成为理解政策走向的线索。

  以“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为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纳税人发生此类业务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开始当日”孰先为准,而非以收款日为准。沈瑛华分析,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通过人为推迟服务启动来延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务中,部分财税工作者在学习和理解税收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会选择通过互联网或人工智能寻找答案。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干部杨新豪提醒,互联网、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政策理解和税务处理,还是应当由财税工作者结合税收政策原文和业务场景等进行专业判断。对于互联网、人工智能的答案,建议财税工作者谨慎对待,做好交叉验证,不能直接当作最终依据。

  “在进行税务处理前,我通常会问自己:这笔业务的商业实质究竟是什么?”在温州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财税负责人丁伟伟看来,企业财税人员在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时,不能只做“文字翻译官”,而要深入了解业务实质,掌握钱、货、票的真实流向,以此为基础理解和运用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5月08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创投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及时合规办理备案,避免陷入实操误区

创投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及时合规办理备案,避免陷入实操误区

作者:余必孝 周霍然

  4月24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文章,介绍了创投企业不同核算方式下,其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情况。笔者发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凭借差异化的计税形式,成为越来越多合伙制创投企业的选择。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陷入操作误区,不仅无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等风险。

  误区一:未按要求办理资质备案

  创投企业取得资质认定,是其能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前提条件。实务中,部分企业因对资质要求理解偏差,易陷入两类误区,导致无法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

  部分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实际从事创投业务,或企业名称中带有“创投”等关键字,无须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备案,可直接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选择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企业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或中基协办理备案时,未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选择“创业投资基金”类型,误选“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型,导致因备案类型不符合规定,而不具备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基础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应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也就是说,创投企业要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要么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当然,两种备案渠道并不冲突,且互相独立,创投企业既可以选择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也可以选择在中基协备案,还可以同时在这两个部门办理备案。

  误区二:对核算方式备案持观望态度

  实务中,部分企业取得创投资质后,暂不向税务部门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待项目退出、收益确定后,再根据预计收益情况选择更有利的核算方式。这种做法会导致其个人合伙人无法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税收优惠,只能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且无法追溯调整;个人合伙人已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创投企业,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例如,2024年1月,甲创投企业在中基协成功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类型。2024年—2025年期间,甲创投企业未产生大额收益,因此未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选择整体核算方式,并据实扣除成本费用。甲创投企业预计,2026年5月将产生大额股权转让所得,经测算发现,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比整体核算更“划算”,遂于2026年1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同时,政策明确要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如需调整核算方式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对甲创投企业而言,其2024年未按规定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就视为2024年—2026年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需调整核算方式,应在202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该企业2026年1月补办备案的行为,无法改变2026年度的核算方式,其将2026年度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整。

  需要提醒的是,创投企业如选择使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须注意3年的“锁定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税务备案,避免后续纳税调整、缴纳滞纳金等。

  误区三:待到备案前才匆忙准备资料

  实务中,一些创投企业对核算方式备案重视不足,待到不得不去备案时,才匆忙准备资料。

  按照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创投企业应该及时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或由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创投基金若主要投资初创期非上市企业,应在设立之初明确其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注册资本及投资人等方面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便未来可以顺利进行“创投企业”或“创投基金”的备案,从源头规避资质不符的风险。同时,应关注其他部门备案类型的选择,避免因备案类型误选带来后续税务合规风险。

  创投企业应提前做好核算方式选择,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应在创投资质备案完成后30日内,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报《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如果逾期未备案,将被视为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创投企业可以前往经营所得申报页面,如系统提示“被投资单位已备案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不能申报经营所得”等阻断经营所得申报类提醒,代表已经成功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满3年需变更为整体核算,或整体核算方式满3年需变更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需提前规划,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避免出现备案断档,确保核算方式的连续性与合规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5月08日  版次:06  作者:余必孝 周霍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