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20
文号:财税[2012]2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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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条款失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条款失效]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条款失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条款失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条款失效]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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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几个重要问题的问答

2025年2月14日晚,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保审计办法”),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以下简称“个保审计”)是继数据出境合规之后又一项对于全行业数据处理者来说需要普遍关注的重要数据合规义务。

  个保审计有着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因此本文意在结合我们对个保审计法规与相关国标的理解,以及我们在已经协助客户开展的个保审计项目中的实践经验,直接回应企业关心的关于个保审计的重要问题。

  Q1:个保审计是一项新的法律义务吗?

  A:并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54条)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数条例”)(第27条)已经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个保审计的义务。个保审计办法是对上述法律法规义务的落地,与此前数据出境落地执行相类似。

  Q2:个保审计的对象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那对“国标”、特别是推荐性国标的遵守情况要不要纳入审计范围?

  A: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应当秉持“实用主义”原则。尽管个保审计办法、个保法、网数条例仅提及了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审计,但实践中数据合规领域不乏推荐性国标被作为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进而被监管执法部门直接引用为执法依据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将对这一类国家标准的遵守情况纳入审计范畴。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推荐性国标都会被监管与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依据,因此哪些国标需要被重点参考,还有赖于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的经验。

  Q3:个保审计分为哪些类型?

  A:按照审计发起的原因,分为“自主审计”与“监管审计”。所谓“自主审计”,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其中,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虽然个保审计办法并未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数量不足100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保审计,但个保审计办法也并未明确豁免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保审计义务。鉴于开展个保审计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应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的合规义务,我们仍建议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保审计工作。而“监管审计”是指在发生包括三类高风险场景:存在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风险、可能影响众多个体权益、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监管部门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保审计。

  关于“监管审计”,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由于该类审计由监管机关发起,特定情形是否属于三类高风险场景,将由监管部门独立做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合规监控体系,如果发生相关数据安全事件,除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之外,还要做好启动个保审计的准备。

  Q4:个保审计由谁来做?有完成时限要求吗?

  A:“自主审计”可自行进行,亦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审计”应委托第三方进行。

  “自主审计”无时限要求,“监管审计”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但具体时间如何限定没有进一步规定,我们理解监管部门将结合企业处理数据规模、触发“监管审计”的原因来综合确定审计时限。

  Q5:只要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都需要自主做个保审计吗?

  A:个保审计办法规定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不但需要考察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还需要考察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法律地位,即是否构成数据处理者。如果以数据处理受托方的身份处理的数据,我们认为不应纳入此处数据统计范围。

  但需要说明的是,参考我们在数据出境项目中的经验,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可能对“数据处理者”的认定比较宽泛,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签署相关数据处理协议或商业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数据处理法律关系。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而对于特定行业(例如金融、医疗行业),还需要关注行业监管部门的特别要求。

  Q6:委托什么类型的专业机构?

  A:相较征求意见稿,个保审计办法没有采取制定“专业机构推荐目录”这一做法,且没有强制要求专业机构通过认证。很多企业纠结委托哪一类机构作为审计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技术检测专业机构等),我们建议企业可参考个保审计办法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以及国家标准《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送审稿)》规定的审计项,就不难得出个保审计的审计项主要是考察法律合规问题,部分审计项需要进行技术验证。因此我们推荐由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辅以技术验证或检测。

  Q7:审计团队可以由内部与外部团队组合构成吗?

  A:个保审计办法没有限制该等组合。事实上,通常一家专业机构很难做到全面覆盖法律合规与技术部分的审计,因此实践中可以考虑委托不同专业机构负责不同板块内容,或者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并由其将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机构完成,或者由内部与外部团队共同组成审计团队(如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法律合规审计,内部团队进行技术验证与检测)。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何种配合方式,都需要遵循个保审计诚信正直、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做好审计团队内部工作界面的划分与协调。

  Q8:审计范围需要100%覆盖吗?

  A:我们认为个保审计办法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中所列重点审查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全面覆盖。但现实中针对某些事项,可采取抽样的审计方式,例如零售企业旗下可能拥有众多零售店铺,审计团队可采取抽样方式选取特定店铺进行合规审计,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Q9:审计结论必须是无保留的“清洁”意见吗?

  A:遵循客观原则,企业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审计结论就是什么样。个保审计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以审促改”,审计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发现问题,重点是后续的整改环节。

  从个保审计项目工作内容来看,整改并非“自主审计”范围,但属于“监管审计”事项的必要工作范围。在“自主审计”中,企业可请审计团队对整改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或者在后续审计中进行审查。

  Q10: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可以协助企业进行整改吗?如果协助企业进行整改,可以后续进一步做审计业务吗?

  A: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个保审计办法强调的是专业机构需秉承“诚信正直、公正客观”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参与了整改或者日常服务工作,就有违该等原则。而且同一专业机构发现问题后,更有助于后续协助企业完成整改。整改的最终落地毕竟还需靠企业自身完成,所以专业机构对整改效果的核查或进一步审计,也是对企业合规落地情况的检验。

  Q11:企业内部谁来牵头个保审计项目?

  A: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负责进行个保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个保负责人的设置仍可以进一步细化,且设立条件也并非仅仅考察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例如,如果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8条)。

  Q12:集团公司可否合并审计?

  A:我们认为存在业务关联,特别是数据交互(如共用系统或数据相互流转)的集团公司是可以的。若非前述情况,将不同集团公司合并审计,恐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建议还是分开审计。需要注意在报告中要说明审计范围涵盖哪些主体,特别是这些主体之间的数据处理关系。

  我们认为存在数据交互的集团公司合并审计更能反映数据处理实际情况,更容易发现相关合规问题,但同时毫无疑问也会增加相应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Q13:个保审计的审计要点都有哪些?

  A:个保审计参考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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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相较于其他数据合规项目,个保审计项目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吗?

  A:个保审计是对企业个人信息处理情况的全面盘点,因此工作范围覆盖面非常之广。个保审计是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且个保审计强调程序与流程。相较一般个人信息保护项目,个保审计项目对于审计底稿、审计证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开展个保审计的过程中,企业与专业审计机构应该特别关注相关程序性要求。

  植德数据合规组

  植德数据合规组,目前有5名以上的合伙人重点发展数据合规业务,组员超过20名。植德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青岛、成都各地办公室共有15名以上合伙人、律师加入深圳数据交易所认证的DEXCO(数据交易合规师)成员;6名以上成员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认证的数据安全管理审计(高级)证书;10名以上合伙人、律师持有其他数据合规相关资质。

  目前,植德数据合规组拥有成熟的数据合规产品体系,覆盖投资端、资产端、交易端到争议解决端,服务对象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央企、国企、民企、外资企业和公益组织,覆盖的行业包括金融、金融科技、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能源、医疗、跨境电商、酒店、零售等行业。具体产品包括境内外IPO数据合规专项服务、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业务、企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业务、拟IPO企业网络安全审查法律服务、App合规法律服务、个人信息审计法律服务、数据产品交易挂牌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入表法律服务、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服务、AIGC算法备案服务、数据争议解决服务、投融资并购数据合规服务、员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服务等。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政策知多少?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对外投资实现资源整合,今天申税小微就为您整理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1、一般规定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殊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提示

  非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境内企业,无相关递延纳税规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1.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