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0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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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 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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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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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 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 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 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 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 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 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 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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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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