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合伙企业所得税:穿透
发文时间:2018-10-07
作者:taxcut
来源:tax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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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一直是网友理解难点,出现这一现象并不奇怪。原因有三:一是截止目前,国内介绍合伙企业所得税理论的书籍几近空白。合伙企业所得税相较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理论难度更高,理解难度更大。二是国内合伙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线条太粗,各个规则就象一堆散放着的珠粒,缺少一根理论线绳把这些珠粒串起来。


笔者从2009年开始关注合伙企业所得税,期间翻译了一些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资料,或许是受翻译质量影响,这些资料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关注。但笔者还是要推荐一下,对于认真研究合伙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人士来说,这些资料心血之作,绝非信口雌黄,还是靠谱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没有任何经费支持下,在单位没有提供任何便利研究条件和时间下,笔者长期坚守所得税理论学习与研究,个中苦味自知,非他人所能理解。


再次提笔介绍合伙企业所得税,一是税捷读者群中很多群友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感到困惑,希望笔者就这个话题多写一些文章;二是个税修订的方向是综合征收制,而构建综合征收制一个不可逾越的前提是完善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三是个人也一直希望能把自己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理解系统地写出来,分享给大家。


个税综合征收制的构建有三难:一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二是个税与社会保险费的衔接;三是损失扣除制度。基于现在所得税研究水平,预计我国个税综合征收制构建需要四到五年时间,其中两到三年会消耗在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构建上。创投基金自然合伙人征收35%个人所得税、社会保费费负担重,这些税收或收费问题于今年相继引爆,成为社会讨论焦点,这些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税收制度与经济不相适应矛盾累积的结果。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税费制度的合理化,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文章标题以漫谈开头,是考虑到这个话题不是一篇两篇文章就可以写完整,可能需要写一系列的文章,但鉴于个人时间无法保证,只能写到那算那了。现在真的不是假装在忙,想抽出时间写个系列,那是妄想了。


作为一个系列的开篇,今天的话题就说说穿透吧。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分的是收入、成本、扣除、损失。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只有所得税纳税主体才会有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只是核算主体,所以合伙企业并不存在什么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所得税文件中要是出现了应纳税所得额,从所得税原理上是说不过去的。


既然合伙企业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合伙企业税务核算的作用又是什么呢?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却是重要的核算主体。在美国税法安排下,合伙企业不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取而代之的是向税务局报送涉税信息表,同时也向合伙人呈送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划分的所得构成项目,如收入、成本、扣除、损失等。这些信息不只是金额方面的,还包括性质类别方面的,如收入的性质是资本利得等情况。


我国合伙企业分的是所得,美国税法分的是所得的组成项目或者叫构成项目,如收入、成本、扣除、损失。表面看起来,我国的方法似乎比美国更省事,美国的作法有点让人觉得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税法中有很多时候,把规则弄得复杂是为了合理这个制订目标。下面举个例子说明美国税法为什么要不嫌麻烦地脱裤子放屁。美国个税是综合课税制,每个合伙人取得的总所得都会不同,依量能课税原则,收入高与收入低的,捐赠扣除限额应该有所区别,这样一来,每个合伙人的捐赠扣除限额就会不一致。


我国合伙企业在计算捐赠限额时,是以合伙企业为计算限额单位的,这种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捐赠数额在合伙人之间是平均分配的,这一作法有违量能课税原则。美国作法是以每个合伙人为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单位,合伙企业做出的捐赠,合伙企业层面不允许作扣除处理,这些捐赠要划分给合伙人,税法根据合伙人全部所得求得其捐赠扣除限额。


还有一些项目,各个合伙人税务处理也会不同,凡是合伙人税务处理可能不同的项目,合伙企业都要单独划分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个别处理。上面说的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但此处所讲的道理对于个人所得税制订是有启示作用的。


合伙企业将取得的所得划分给合伙人时,所得性质也随着该项所得一并穿透。如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投资项目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对于合伙企业来说,这项所得属于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划分给合伙人,合伙人划得这部分所得,对于合伙人来说,这部分所得的性质也是资本利得。在美国税法下,只有资本利得才享有优惠税率,其他所得都没有优惠税率。美国税法把资产分成三类,一是普通所得资产(Ordinary Income Property),二是资本资产(Capital Property),三是经营资产(Trade or Business Property)。


存货、应收账款是常见的普通所得资产,出售普通所得资产取得的所得是普通所得。资本资产亦称1221节资产,个人私用或投资用资产都属于资本资产,非存货个人使用财产、非折旧经营资产也属于资本资产。个人出售资本资产取得的所得是资本利得。经营资产亦称1231节资产,长期用于经营用途的折旧资产、长期用于经营用途的土地、非短期用于经营用途资产都属于经营资产,存货不属于经营资产。出售经营资产税务处理较前两者而言复杂一些,绝非三言两语就能讲清楚的,读者若感兴趣,择机专题成文。


很多人想当然地把利息、股息与分红所得归入资本利得,这是一种误解。至于资本利得为什么受到美国税法的偏爱而享有优惠税率,这里的缘由现在的美国学者也说不清楚,不知道过去的美国税法学者是怎么考虑的,反正结果就是这样,从来没有人质疑这个结果。出于适用税率考虑,美国税法将所得区分为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除了资本利得,其他所得都是普通所得。


前期传闻创投企业转让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给有限合伙人时,征税时按经营所得处理,统一适用35%税率。这一主张遭到业界一致反对,反对理由很多,其中一个反对理由说什么有限合伙人自创投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是消极所得,消极所得不是经营所得,不应该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而应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率。


这个分析思路听着好像有些道理,但其实是不着边际的神分析,并无什么逻辑可言。一项所得适用什么税率,与该项所得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并没有什么关系。美国税法确实有一种分类方法将所得区分为积极所得、组合投资所得和消极所得,税法做出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损失扣除,而不是为了寻找某项所得所应适用的税率。


正确的分析思路是合伙企业取得某项所得,如果该项所得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是资本利得,或者按中国个税的分类是财产转让所得,那么该项所得划分给合伙人,该项所得对于合伙人来说就还是资本利得,或者是中国个税法下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论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的性质与合伙人的身份无关,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所得的性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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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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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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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