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8]123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2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8-07-28
文号:财税函[2018]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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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咏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抓紧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定、税收政策,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是目前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定的建议

  根据《民法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意见》明确提出,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为贯彻《意见》精神,农业农村部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需求摸底调查,并与发展改革委、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协调,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列入国标。二是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试点。指导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目前北京市13个区的6600多个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在农业主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获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规范性文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证书,并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对登记赋码事项、银行账户开立等作出规范。四是研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组织各地开展登记赋码工作。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支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产权变更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过程涉及的有关契税、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能够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收入的纳税类型和税率。

  一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发包土地的租金收益,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财税部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是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资产处理、应税所得以及征收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三农”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长期税收支持政策,基本形成了促进“三农”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综上,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还在试点阶段,所涉及的经营情况、分配方式等问题较为复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组织性质等尚未完全明确。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和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的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中央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近年来不断提高测算标准,并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等工作。2017年,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中央财政继续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作为县级政府承担的重点民生支出,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每村每年9万元标准计算县级支出需求。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地方落实管理责任,中央财政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分级明确了省级、县级财政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增加了省级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分配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的要求,强化省级责任;并新增了省、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体系的内容,要求省市财政在预算编制阶段和执行阶段,监控县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包括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在内的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并确保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从而督导县级落实保障责任,切实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二是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明确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全国13个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2017年,在总结前期试点基础上,将试点省份扩大至23个,有效促进了当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三是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指导各地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贫困村集体和贫困农户的资产收益水平。

  四是2017年,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在100个县(市、区)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各地探索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量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股份的具体办法。12月,农业部召开清产核资及财政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座谈会,邀请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同志交流研讨财政补助等资金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问题。

  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地方落实《意见》提出的关于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基层财政保障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关于做好有关税收政策宣传工作的建议

  为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基层人员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务总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农村有关税收政策宣传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农村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总局统筹指导下组织做好政策辅导相关培训,基层税务所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联系,做到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深化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积极主动与村委会、村干部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让村委会、村干部了解并带头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语言平实、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及常见政策疑问解答内容,并利用村内人流密集处的宣传栏、墙报等进行宣传展示。拍摄制作税收政策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影视作品,通过农业频道等农民群众收视率高的电视渠道进行播放,持续扩大税收政策宣传在农村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二是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做好点对点咨询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为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纳税人的能力,税务总局在相关税收新政出台后及时将其录入12366税收知识库,要求12366热线人员按照12 366税收知识库内容准确解答纳税人问题;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咨询热点,形成规范化、标准化解答口径,供12366热线人员学习使用,提升咨询专业化水平。此外,税务总局建立了热点问题、疑难问题反馈机制,按周收集整理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热点问题,研判后提出应对建议,及时督促各地有针对性地应对处理,快速回应纳税人关切;通过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收集疑难问题,定期将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后及时答复纳税人,保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答复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是利用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宣传。2018年起,税务总局每季度举办“一竿子到底”的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并同步在12366在线访谈平台上面向网友进行文字直播,现场解答网友问题。解读视频会后同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媒体关于税收政策的提问。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享受税收红利,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的执行质效,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在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专题解读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对截至2018年4月我国在扶贫领域实施的107项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整理,分门别类讲解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帮助纳税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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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